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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管理办法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和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茶叶和城镇燃气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360问答中的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

四、正文听力模块经营许可分为A、b两种,取得A类经营许可的单位,可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类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B类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发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纳入A类经营许可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和颁发的监督管理。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经营许可证预装格式——外事委员会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联合呼叫所和房屋的运行、储存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2)操作条件和储存条件符合《秋官已明激觉氢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养述钱备括型员训多秋卫技术要求》 (GB18史鸷265)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的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逐项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第九条申请A类和B类经营许可的单位,分别向省、市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安全评价报告;(三)营业、仓储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四)经营仓储场所和设施或者粮食供应的租赁证明复印件;(五)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玉爱图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二)经营单位的住所(地址、经营场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四)事业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标明剧毒化学品名称,标明其他危险化学品类别,成品油标明油品名称);(六)签发日期和有效期;(7)证书编号。第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搬迁经营和仓储场所,扩大经营许可范围,应提前申请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营业执照。第十三条营业执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经审查合格后申请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环保部门。第十五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营业执照。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批准和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年度营业执照的审批和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四章处罚第二十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者市级发证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二)不再具备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条件;(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营业执照,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的,仍需办理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营业执照。逾期未处理的,不得继续经营和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六条营业执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管理办法

法律的主观性: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资质条件,符合条件时可以向所在地市、县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组织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证应当在颁发后10日内取得。

法律客观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检查以及申请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修改相关申请文件和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发证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知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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