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相关法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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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相关法规?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相关法规?

(一)经营许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经营企业的安全条件1)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剧毒化学品、易制易爆危险化学品、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招标程序。

(一)剧毒化学品、易制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和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经营许可信息共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3)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

1.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规定(见本节第二部分);2.危险化学品商店只能储存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3.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不得从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四)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1。申请条件

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复印件;(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品种和数量说明;3)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目的说明;4)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申请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购买剧毒化学品、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购买具有相应许可证的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爆炸危险化学品。

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其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爆炸危险化学品应当附有本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说明书。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六)销售剧毒化学品、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其相关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得向无相关许可证或者证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凭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和数量销售。2.禁止向个人出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易爆的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和易制造爆炸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经办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剧毒化学品和易制造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代理人的销售记录及身份证明、相关证照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4.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和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和购买后5日内,将销售和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计算机系统。目前,各省公安厅已实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化管理。(七)禁止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使用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移的。应当向有相关许可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移交,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含仓储业务)。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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