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法律咨询知识 离婚方面的法律咨询
相信离婚的法律咨询知识,离婚方面的法律咨询的知识很多朋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恋上小编特意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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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的法律咨询知识
离婚法律咨询。很多人对法律的认识太薄弱了。事实上,法律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武器。尤其是很多人想要离婚,需要了解离婚的法律知识,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些离婚的法律知识。离婚法律咨询知识1一、离婚法律咨询服务。
离婚法基于《婚姻法》的要求。如果感情确实已经分裂,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夫妻“感情分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律条件。消除夫妻关系,尤其是按司法程序消除夫妻感情后。离婚有两个法律要件: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
协商一致的内容应在离婚协议中有所体现,包括以下几点: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权归属、赡养费支付、离婚财产分割等。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只有当他们去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时,法院才会决定是否允许离婚,还会决定孩子的抚养权、赡养费支付、离婚财产分割、债务归属等棘手问题。(情感询问可加老师手机/信:)
离婚分三种,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第三种是婚姻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如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生活,重婚,或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四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生活。
如果是因为胁迫结婚,那就是可撤销的婚姻生活。此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几类不能离婚的情形,比如女方怀孕时、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二、离婚法律知识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各有特点,被告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采用。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好处是省时省力,经济发展。一般来说,如果原材料齐备,半个小时就可以办完离婚手续。但协议离婚的规定比较严格,需要夫妻双方就离婚的含义、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疑难问题达成一致。2、诉讼离婚
夫妻单方明确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准离婚,或者虽允许双方离婚,但在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文化教育、医疗费用等方面未达成共识的。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离婚申请书。诉讼离婚相对来说比较费时费力,但是如果他们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也就是说是必经的一步。离婚的法律建议2离婚法有哪些规定?请看下面。
一、协议离婚制
协议离婚也称为自愿离婚或登记离婚。在我国《婚姻法》称为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当婚姻登记处查明双方确有意愿,并已妥善处理了子女和财产问题后,就会出具离婚证。
本规定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但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有以下特点1、程序简单方便。2、离婚协议便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3、避免诉讼,减轻婚姻双方的仇恨和敌意。二、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1、主体要求。依法登记结婚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离婚的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离婚的表示无效。
3、其他要求。必须具备“子女和财产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的法律要件。“妥善处理”是指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达成的协议。其中,子女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支付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子女的姓氏是否变更等。
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和处置,共同债务的分担,住房的分配,对有需要的当事人的经济帮助。
三、协议离婚主管机关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行政区域划分。
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常住户口在其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涉外和港澳台省居民、华侨、外籍华人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违反上述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婚姻登记处,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婚姻登记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冠以其所在地的名称。
四、协议离婚的程序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认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大陆居民按《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加/信,免费一对一分析感情问题1、 '户口本、身份证;2、我的结婚证;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如下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2、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协议中双方表示愿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结婚证;6、双方各提交两张单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23条至第28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核对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法关于离婚登记的条件;3、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及离婚协议内容;4、双方自愿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申报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申报人当着见证人的面完成;离婚代理词的内容有哪些?
离婚委托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要写清楚原告和被告的具体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之后是事实和原因部分,明确说明了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过程。之后你要把诉讼请求写清楚,就是因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的法律咨询知识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离婚方面的法律咨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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