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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最新刑事诉讼法

一、2023最新刑事诉讼法

法律主体一、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关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但只能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自侦查或者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机构。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及案件相关情况。”调查机构,并提出意见。”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发挥律师作用。 二、 修改完善会见律师、审稿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律师法有关规定,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修改后的《律师法》有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控。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许可。调查期间。这解决了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与司法的统一,同时解决了侦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涉嫌犯罪事实的材料。本案在审理阶段。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的审查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录、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三、 加强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为了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加强了侦查措施的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一)法定期限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不得解除、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四)查封或者应当解除扣押、冻结未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规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投诉、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举报情况,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 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和正确定罪量刑发挥着关键作用。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它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现行刑事诉讼法严格禁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为进一步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严格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作证。有罪条款。同时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充、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充、更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过程中,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五、 规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相当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具体规定。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该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由证人出庭作证的,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

证人无正当理由回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拘留。考虑到强迫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持,故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发生的交通、住宿、膳食等费用给予补贴。证人作证补贴纳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单位证人作证的,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克扣、克扣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实践中,一方面,可以通过追究报复者的责任来保护证人和鉴定人。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的保护。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或其近亲的诉讼可能面临风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面临危险时,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泄露真实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透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措施出庭作证;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员和住所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出庭作证,自己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请求保护。增加了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或者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的规定。上述规定专门加强了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这不仅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必要,对于打击犯罪也具有重要意义。 六、 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聋、哑、盲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不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还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提供防御。这一规定将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这些修改为进一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七、 适当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实行繁简分流,区分不同案件情况,适当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新刑事诉讼法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新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人、聋人、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适合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的。 八、 修改完善了二审程序。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二审案件的范围。同时,还对发回重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对于二审程序,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二审案件的范围,并增加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规定。审理下列案件:被告人、自诉人、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其他应当当庭审理的案件。同时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并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为避免重复发回再审,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发回再审制度,增加了原审人民法院对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应当重新发回重审的规定。不足以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重处罚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实践中存在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再审期间加重处罚的情况,规避了上诉不加重处罚的原则。为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后,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九、 完善刑罚执行程序刑罚执行程序是惩治、改造罪犯的重要规范。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刑罚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实行监外执行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和及时收监程序。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制度逃避处罚,还增加了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行贿等方式。以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监外执行不计入刑罚执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的,逃跑期间不计入刑罚的执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并保护无辜者免受刑事起诉。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和谐,而且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荣誉、财产乃至生命等基本人权。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这个“生命法”将会越来越先进和成熟。如果您不确定如何处理相关情况,可以咨询律师进行界定。

法律客观性: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根据立法精神,准确界定了新刑事诉讼法中与检察工作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刑讯逼供”的定义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刑讯逼供”的界定。指出,刑讯逼供是指采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遭受严重的身心痛苦或者折磨,以达到逼供的目的。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细则》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排除在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用作逮捕或批准的请求。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依据。”还规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胁迫程度相当于酷刑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特别严重受贿犯罪”的界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受贿犯罪:涉嫌受贿犯罪数额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相关教授认为,这一定义更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符合需要《规定》明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监视居住的特别重大的受贿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执行时,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并在三日内答复辩护律师。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的受贿犯罪案件,妨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实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未经犯罪嫌疑人许可,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终结前会见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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