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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残赔偿等级赔偿指数

一、伤残赔偿等级赔偿指数

法律主体性: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7级:40%;8级:30%;九年级:20%;10级:10%。有两个10级和一个9级的,最高为9级,9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再比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一个九级,其中最高为五级,五级伤残赔偿指数为60%。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当存在多个伤残等级时,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补偿指数,其他伤残等级按照附加指数而不是相应的伤残补偿指数计算。

法律客观性:确定伤残等级后的赔偿:职工因工死亡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放。(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给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

标准为:每月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给配偶,30%支付给其他供养亲属,10%支付给孤寡老人或孤儿。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赔偿金,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8至60个月,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伤残抚恤金领取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相关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算和支付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支付护理费。根据进食、翻身、排便、穿衣洗漱、自行活动五个条件,将护理等级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按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十、%和30%缴纳。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放置假肢等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置假肢、假眼、假牙和代步车等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内通行标准报销。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出具工伤认定证明和伤残抚恤金,享受以下待遇: (一)分别按照本人工资的90%至75%的比例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二)发给一次性伤残津贴,相当于伤残职工十八至二十四个月的工资。

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个人负担有困难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适当补助。(四)易地安置的,发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出差所需的差旅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人员领取待遇,当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抚恤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抚恤金标准补足。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职工个人账户在养老保险基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六至十六个月的工资。其中:五年级16个月,六年级14个月,七年级12个月,八年级10个月,九年级8个月,十年级6个月。

(二)本人因伤残降低工资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津贴,标准为降低工资的90%。等我技能提高了,工资提升了,在职伤残津贴就保留了。(三)旧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和休养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四)伤残程度评定为五、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等级评定为7-10级,经企业同意,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选择其他工作的,可以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和误工费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偿还。

(2)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已经领取交通事故赔偿金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生活补助金的,不再发放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或伤残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的,除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四)因交通肇事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劳动者向加害人追偿,并可以在获得赔偿前先行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和津贴。

员工因出差发生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次月起三个月内工资照常发放,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并按月支付失踪员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支付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失踪人重新出现,死亡结论被法院撤销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予以返还。

工伤或职业病治疗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药费、药费、医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住院伙食补助;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按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不属于工伤范围的疾病,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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