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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外观专利侵权案例,带图的,带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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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给大家讲一个外观专利侵权案例(摘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蒋英女士讲述的案例) 北京李老师加州牛肉面有限公司李老师公司(简称李老师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要从事牛肉面业务。 2008年以来,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多项餐具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2009年9月,李先生所在公司无意中发现北京智瑞祥美国加州牛肉面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简称“智瑞祥公司”)也从事牛肉面业务,且在其营业场所内也使用同样的餐具。是李先生公司的专利。于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智瑞祥公司告上法庭。既然案件的起源就是这些餐具,我们首先分析一下李先生的公司为什么能获得外观专利权?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来说,它不需要先进的技术或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它只需要工业产品具有新颖且美观的设计。但这种工业设计一定和以前存在的设计不同。这种差异不仅意味着它们不一样,而且这种差异必须足够区分,以至于我们一眼就能区分出两者。李先生的餐具与我们日常接触到的餐具明显不同。它们具有独特的零件或形状,不仅与日常餐具区别开来,而且丰富了我们的视野和生活。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鼓励和保护。对比李先生公司和智瑞祥公司的餐具,发现无论是形状、大小、款式还是颜色、正面还是反面,都没有太大区别,几乎一模一样。虽然局部略有差异,但不会影响板块排列的视觉效果。对于消费者来说,第一眼根本无法区分两者的区别。智瑞祥公司接到投诉后表示,其使用的餐具不是自己仿制的,也不是刻意定制类似的餐具,而是从福建的供应商那里购买的,并拿出了仿制品。证明您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同时,他进一步指出,即使两套餐具相似,他也犯了无心的错误。所谓无知者无罪,不应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他进一步指出,即使两件餐具相似,也是他的无心失误,不应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侵权责任。我国专利制度采用被告是否知道原告专利的推断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产品进入专利保护范围,就可以推定被告认识或者应当认识原告。其实,他知不知道并不重要。这是专利制度的特殊之处。一旦提交专利申请,就需要向公众公开并广泛告知。任何人都可以或有渠道了解该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专利方案、设计图片等。只有公开该技术,专利权人才能获得10年、20年的法律独占保护。专利权一旦到期,所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但专利信息的公开并不是无偿贡献,因此每个人都有责任避免对他人的专利造成损害,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知道者无罪,不能适用该专利制度。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用于生产、销售。商业目的。设计产品。

“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并不禁止他人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是允许使用的。就智瑞祥公司而言,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虽然不是制造或进口,但实际上智瑞祥公司利用特许经营费,以公司名义,以硬件设备成本包装餐具,与其他硬件设备一起提供给加盟商的,视为销售餐具的行为;并在网站背景下制作当年,展示各种餐具的菜肴,目的是吸引加盟并从中收取加盟费,因此展示该网页的行为构成销售承诺。但即便如此,智瑞祥公司也不一定要赔偿先生。因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未知该企业生产、销售的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专利权人,并且您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您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智瑞祥公司认为,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可以证明其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如果追究责任,福建供应商的责任也将被追究。法官认为:《买卖合同》存在三个致命缺陷,一是缺少原件,能够被法院认可的证据必须符合真实性要求,因此提供的所有书面证据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修改和伪造,法院自然很难根据复印件来判定其真伪;编号二、 时间错了,即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公司还没成立,合同上怎么可能出现公司公章?编号三、 没有履行证据,合同的目的就是履行。在商业活动中,可以证明的证据是:证明合同已经履行的就是发票和收据。但智瑞祥公司也未提交合同履行的证明。法院认定:综合上述三点因素,对智瑞祥公司关于餐具来源合法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认定智瑞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李先生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判决智瑞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餐具的实际价值。后瑞祥公司继续销售侵权餐具,可能给李先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因素,判决智瑞祥公司应赔偿李先生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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