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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一、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法律主体性: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如果没有其他规定的起诉权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新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11日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日起施行)一、总则第一条是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根据审判、检察实际,制定本解释工作。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监督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宪法的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督促符合条件的主体依法行使公共利益。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的运行规则。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官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市(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应当载明出庭人的姓名、法律职务和具体职责。第九条出庭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出示、说明人民检察院侦查收集的证据,并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裁定移送执行。

二、 民事公益诉讼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按照被告人数量复印; (二)被告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检察机关已完成公告程序的证明。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本解释的规定:规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以反诉形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已完成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公告。第十八条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或者补充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的说明。第十九条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实现全部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同一审判组织下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 行政公益诉讼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违法行为,因职权或不作为,造成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持续扩大等紧急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答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 (三)检察机关已完成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法律和本解释。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实现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改变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裁定。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时,区分下列情形: (一)被诉行政行为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判决应当视为无效。非法或无效。并可以同时作出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二)被诉行政行为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并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限期履行; (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涉及金额确定、数额确定的其他行政行为确实有错误的,应当改判; (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越权、不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行为;人民检察院请求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通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四、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支持受害单位或者个人对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或个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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