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2022? 2022年新的遗产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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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2022?
1、继承只应发生在被继承人(财产继承中留下财产的人)死亡后。2、继承遗产的人应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字体遗产应该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二、2022年新的遗产继承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继承私有财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公民的版权和专利权中的财富来自产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根据360法问答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合同办理。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对遗赠和扶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经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了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后者无力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继承开始后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第二章法定继承和遗产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曾祖母和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首诗打击的是石井Hifa所说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父母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政治背景不同的帮助母亲或者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相互扶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后代为代位继承的直系血亲。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父亲或母亲的那份遗产。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因公婆、丧偶女婿原因未能弥补公公、婆婆的,视为第一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相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擅长军事防卫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负有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应当履行抚养义务,不应当分割或者分割遗产。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和雷轩不平等。第十四条对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扶养人多于继承人的人,可以适当继承。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依照本法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交由一个或者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应当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自拟遗嘱由立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委托他人代书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遗嘱有数份,内容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经公证的遗嘱,如果是本人书写、他人代写、录音或口述,则不得撤销或更改。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取消其接受继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胁迫或者欺骗手段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者抢夺。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表示。如无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遗产。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分割时,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归配偶一方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割他人财产。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嘱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人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未被遗嘱处理的遗产。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二十九条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不适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的方式处理。
第三十条配偶一方死亡后再婚的,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赡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赡养人承担公民生、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公民生、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没有继承又没有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其所属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应当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由继承人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NPC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经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动产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与外国签订了条约和协议,应按照这些条约和协议办理。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中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执行继承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持男女继承权平等,贯彻互助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依法保护公民继承私有财产的权利。
为了正确实施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的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具体应用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一、关于一般条款第1部分。当死者身体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时,继承开始。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以法院判决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时间。
2.几个互相继承的人死于同一事件。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的,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个死者都有继承人,如果几个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则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者是同一代人,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3.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以财产为表现形式的有价证券和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入的,死者在合同中投入的资本和生前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可以由发包人或继续承包人合理折价补偿。它的价格被视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同时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冲突的,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办理继承;如有冲突,按约定办理,与约定相冲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6.遗嘱人根据遗嘱取得遗产后,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仍有权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7.儿童和未满十周岁的精神病人视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8.法定代理人应当代表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来说,法定代理人不能代表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明显损害的,该代理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9.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就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确认是否丧失继承权的判决。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虐待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继承的,可以确认该遗嘱无效,依照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将来确有悔改表现,被虐待或者遗弃人生前表示原谅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4.继承人伪造、变造或者销毁遗嘱,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诉讼时效期间,继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主张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时效。16.继承人自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其继承权纠纷可以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的诉讼时效中止处理。17.继承人因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
18.自继承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继承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自继承之日起二十年内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但同时对生父母多尽了赡养义务的,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制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形成抚养关系的,有相互继承的权利。21.如果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他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如果继父母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他们对子女的继承。22.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以互为第一继承人。23.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兄弟姐妹是被收养的,可以互为第二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是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的。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就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不影响他们对自己兄弟姐妹的继承。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孙子女均可代位继承生活,代位继承人不受世代数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出生;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27.代位继承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更多的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有较多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配给遗产。29.丧偶的儿媳归公婆,丧偶的女婿归岳父、岳母,无论他们是否再婚,按照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第一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关于附则部分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64继承法实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三、房产继承法2022年新规定继承人顺序
继承法新规顺序是怎么样的?
根据《继承法》 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此外,依《继承法》 第11条的规定,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亲可作为代为继承人。由此可见,夫妻、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需要提醒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10条的规定亩岩茄,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 《继承法》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迅察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枣备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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