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假多少天2022规定 婚假几天国家规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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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假几天国家规定2022

二、中国婚假多少天2022规定

一、婚假几天国家规定2022

【法律分析】

婚假是指劳动者结婚时依法享有的假期。国家婚假规定1、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岁,男22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 达到晚婚年龄(女23岁、男25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 如果结婚时男女不在同一地点工作,将根据双方距离给予出差假。 4、 如果在探亲假(探亲假)期间结婚,则不再给予额外假期。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6、 再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婚假、旅游假期间工资:婚假、旅游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即带薪休假。明民廷郝松高木涵友管《二婚婚假》规定,再婚者享受与初婚者同等的婚假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享受三天婚假。关于再婚人员婚假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已经给出了明确答复,即再婚人员的法律地位与初婚人员相同。用人单位为职工发出再婚通知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新员工相同的婚假福利。

【法律基础】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中国婚假多少天2022规定

一、 关于婚假的一些规定1、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岁,男22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 达到晚婚年龄(女23岁、男25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 结婚时男女双方若非异地工作,根据距离远近给予出差假。

4、 如果在探亲假(探亲假)期间结婚,则不再给予额外假期。

5、 婚假包括公共假期(平日六、 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

6、 再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是指劳动者结婚时依法享有的假期。

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用人单位支付全额工资。这是对职工的精神安慰,体现了政府对职工的福利政策,也是对职工权益的保护。这是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好方法,大有帮助。

二、 婚假的有效期以及需要休多久1、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假的有效期,即没有规定婚假必须休多长时间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拍摄。

2、 关于婚假的有效期,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规定婚假的有效期。有的必须在登记领结婚证后三个月内休,有的在半年内,有的在一年内等。如果不在有效期内,休婚假将被视为休婚假。自动放弃这个福利。

3、 婚假应一次性休,不能单独使用。

三、 2022年各地婚假清单北京:3天婚假+7天晚婚假=10天(晚婚假拟取消) 上海:10天婚假(晚婚)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已取消)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个工作日安徽:婚假3天(取消) 福建:婚假15天婚假(取消晚婚假) 甘肃:晚婚假=30天河南:3天婚假+18天晚婚=21天广东:3天婚假(晚婚假已取消)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已取消)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已取消)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贵州:婚假3天+10天晚婚假=13天河北:3天婚假+15天晚婚假=18天黑龙江:3天婚假+15天晚婚假=18天法律依据《人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享受延长婚假、产假或者其他待遇。

《关于企业单位职工加班、事假、病假、停工期间工资福利的意见》二、 关于事假期间工资福利:3、为了兼顾老员工我国海关规定,无论职工在三天期间是否申请婚丧假,如果是在三个工作日内,工资照常发放(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所述的事假内) );超过三个工作日的,不支付工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额外享受七天的婚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公民依法结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额外享受七天婚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如果男性超过25岁,女性超过23岁,其初婚被视为晚婚。已婚妇女超过24岁,如果生育第一个孩子,就被视为晚育。

晚婚员工额外享受十个工作日婚假;晚育的妇女将获得额外二十个工作日的产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晚婚晚育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其他福利。

晚育且仅生育一个孩子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批准,产假结束后可连续休假至孩子满周岁。休假期间的月工资不得低于休假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比。将发行七十五份。

晚育妇女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7个工作日的哺乳假,哺乳假视为工作时间。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的为晚婚。

24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已婚妇女被视为晚妈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晚婚、生育的职工给予下列奖励: (一)晚婚初为人母的,延长婚假20天; (二)初产妇晚育的,产假延长30天; (三)产假期间,在此期间,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产假延长30天,丈夫享受10天哺乳假;如果夫妻异地居住,哺乳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哺乳假期间,享受在职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对晚婚晚育的农民和城镇非从业单位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享有十五天婚假;符合本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女方产假延长至158天至180天,男方看护假为15天。

婚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晋升不受影响。

《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后生育的已婚妇女或24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妇女为晚育。

晚婚、晚育的夫妇享受以下优惠: (一)晚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30天婚假;晚育的妇女有权享受105天的产假,丈夫则享有15天的哺乳假。

(二)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免去两年内为本村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提供劳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附加十八天婚假;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额外提供三个月的产假,给予配偶一个月的哺乳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期间均视为出勤。

对晚婚晚育的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法定婚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婚假:1、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岁,男22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15天晚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3、 如果结婚时男女不在同一地点工作,根据距离给予出差假。

4、 如果在探亲假(探亲假)期间结婚,则不再给予额外假期。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新婚职工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的,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额外增加12天晚婚假; 24岁以上已婚女职工可生育孩子。第一个孩子产假增加14天,丈夫享受10天哺乳假;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额外增加20天产假;晚婚晚育的,在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和奖金会增加。不会影响他们应享受的福利和奖励。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额外享受10天的婚假;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额外享受30天产假,男方享受7天哺乳假;产假期间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可额外获得90天产假;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享受上述规定休假期间,工资仍发,福利待遇不变,出勤、考核、晋升、晋升、加薪不受影响。

农民晚婚的,夫妻双方免去一年农村义务劳动;如果晚生,母亲可免去一年农村义务劳动。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给予配偶看护假15天。

延长婚假期限,享受正常婚假待遇。

《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有十五天婚假。参加婚前体检的,额外获得十天婚假,节日工资仍照发。

女员工享受180天产假,不影响就业、调薪、晋升。节日福利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性员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特殊情况请参考医疗单位的意见。护理假期间适当延长并支付工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额外享受十二天婚假;职工晚育的,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加休30天产假;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额外增加30天产假,丈夫享受15天哺乳假。

增加的产假和看护假被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村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集的资金减免或免除;城镇失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额外获得结婚十二天。携带《结婚证》离开; (2)女职工晚育,凭《生殖健康服务证》额外享受30天产假,男方享受7天哺乳假;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生殖健康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健康服务证》,可以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员工在婚假、产假、哺乳假期间,按正常工作待遇处理。他们的工资和奖金仍将支付,其他福利将保持不变。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晚婚者的婚假延长十天。

夫妻双方晚婚,双方均可享受;一方晚婚,一方可享。

晚育者,女方产假延长30天,男方哺乳假延长10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

农村居民和城镇失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者可额外享受15 天婚假;晚育可额外享受30 天产假。天,并给该男子10 天的护理假。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常发放,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对晚婚晚育的农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村委会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岁以后第一次生育。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男性年满25周岁首次结婚、女性年满23周岁以上首次结婚,已婚女性年满25周岁首次结婚。 23岁以后怀孕并生下第一个孩子被认为是晚妈妈。

员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天;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产假增加60天,男方哺乳假增加15天。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对晚婚、晚育的农村村民,要给予相应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初婚晚于法定结婚年龄三年以上的为晚婚。

晚于法定结婚年龄四年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已婚妇女被视为晚产母亲。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增加十五日婚假;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将享受额外一段产假,产假60天,丈夫享有25天哺乳假。

放假期间工资、福利及其他福利保持不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之前,并为男性提供哺乳假。十天,工资和资金照常发放。

夫妻不在同一地点的,除享受探亲假外,男方还享受三十天的护理假,享受探亲假福利。”“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她们的婚假将增加十五天。增加十四天产假,晚婚、晚产假期间发放工资和奖金。

晚婚、晚育的农民夫妇,免征当年农村无偿劳动。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额外享受15天婚假;晚育的女性将额外享受30天的产假,其配偶将享受10天的看护假。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按全勤支付,不影响薪资调整、晋升、福利和奖励。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男女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另加计十四天婚假。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额外增加60天产假,男方享受7天哺乳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均视为出勤,工资照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

对晚婚晚育的农民和城镇失业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优惠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1个月婚假;晚婚一方可以享受,晚婚双方都可以享受。

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4个月产假,男方享受15天哺乳假;如果在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妇女将享受6个月的产假。

婚假、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常发放。

配偶一方或双方均为农业劳动者,晚婚晚育的,免征集体义务劳动一年。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

24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被视为已故母亲。

员工晚婚的,婚假增加20天;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15天,丈夫享受10天哺乳假;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家长光荣证书》的,额外增加30天产假。

员工在婚假、产假、哺乳假期间享受间接待遇,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

已达到晚婚年龄但未婚的职工,参与集资建房和住房分配时,享受与已婚人员同等待遇。

对晚婚晚育的农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

24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被视为已故母亲。

员工晚婚的,婚假增加20天;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15天,丈夫享受10天哺乳假;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家长光荣证书》的,额外增加30天产假。

员工在婚假、产假、哺乳假期间享受间接待遇,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

已达到晚婚年龄但未婚的职工,参与集资建房和住房分配时,享受与已婚人员同等待遇。

对晚婚晚育的农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晚婚的,除本法规定的婚假外,额外给予二十天婚假。国家。

女职工高龄生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另加30天产假,男职工享受15天哺乳假。

婚假、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常发放。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为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一年的劳务量将减少或者减少,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时,除本省规定的婚假外,还应当享受十五天的婚假。国家;并遵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30天哺乳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晚婚晚育的,给予奖励和照顾。

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延迟结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并继续支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如果晚生,男方可享受7天哺乳假,工资、奖金等福利继续发放。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首次结婚的,除节假日外国家规定增加婚后休假10天;已婚妇女年满24岁并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延迟产假增加15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含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的优惠待遇;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额外获得一周婚假,晚婚一方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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