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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一百四十六条第五款解释?

二、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内容是怎么样的?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能帮忙详细解释一下吗

一、公司法一百四十六条第五款解释?

大量个人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任命董事、监事或者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任命或者任命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二、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内容比较齐全,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有些内容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化。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出台了司法版公司法。说明一下,很多人都想清楚了解一下最新公开研究文章司法解释的第四条内容到底是什么样的? 一、 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四条的内容是什么?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审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权利等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要知道,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

第二条原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当具备公司股东提起诉讼的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失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将公司列为被诉。

参与决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被列为第三方。

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具备原告资格的人,以同一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的诉讼,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撤销。请求,但召开会议的程序或投票方式只是次要的。决议存在瑕疵且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但未按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召开会议。第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策,并由全体股东在决策文件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议未对决议地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表决结果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该决议不受本市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限制; (五)其他导致决议不能成立的情形。

第六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与善意相对人依据该决议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七条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第三十章第九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具体文件、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法律,被接受。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在持有股份期间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应提请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持股期间查阅、复制公司专用文件、资料的除外。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股东具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告知他人有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请求查阅之日前三年内,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向他人举报有关资料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实质上剥夺了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复制公司文件、资料的权利,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资料。这片土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具体文件、资料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查阅、复制公司具体文件、资料的时间、地点。具体文件、材料,以及具体文件、材料清单。

股东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资料的,可以在股东在场的情况下,由依法或者按照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从业人员协助。符合职业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公司请求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协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资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公司请求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该请求。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司未按照规定出示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依法请求承担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公司应当列为被告。

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按照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股东提交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载明具体分配方案,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以无法执行该决议为由拒绝分配利润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公司遵守决议中载明的决议。按照明确、具体的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股东未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交明确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但是,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向其他股东分配利润,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其他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收到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且不同意的股东又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到的合理方式告知转让股东相同的股权转让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经该股东同意的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让股东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放弃转让的除外。法规。

二、 其他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本条例所称“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其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优先购买所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权期限内提出购买请求。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权期限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限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限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权期限的,行权期限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全体股东另行同意。除非另有约定。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征求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则主张应平等对待。人民法院应支持附条件购买转让股权,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主张,或者已经超过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的除外。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更的有效性,而未主张同等条件下购买所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因无正当理由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损害赔偿索赔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请求受让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关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和知情权。这里我们还列出了该规定的原文。如果还是不明白也可以咨询律师。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能帮忙详细解释一下吗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于5月5日通过, 2008年5月19日起,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1、 表决权可以理解为公司股东的投票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有5名股东,出资额分别为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则有5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拥有30%、25%、20%、15%、10%的投票权。股份公司拥有“一份股份、一份权利”。股份公司共有股5000万股。如果一个股东拥有1000万股,他就拥有1000万个投票权。如果他有500万股,他就有500万投票权。

2、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具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例如:某公司要选举5名董事,该公司共有1000股,股东有10名。其中,一名大股东持股510股,即拥有公司51%的股份;其他9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0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占公司股份的49%。如果按照直接投票制,每一股有一表决权,那么持股51%的大股东就可以选举自己推荐的全部五名董事,其他股东没有发言权。但如果采用累积投票制,则投票权总数变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共有2550票,其他9名股东共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体投票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候选人,当选董事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因此,理论上,其他股东至少可以选举两名自己的董事,而持股过半的控股股东最多只能选举三名自己的董事。

3、采用累积投票制的目的是防止大股东利用投票权优势操纵董事选举。控股股东持股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防止大股东垄断一股股份。

4、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变更后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

假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为4000万元,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本最高只能为4000万元。净资产=资产-负债,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为4000万元。但如果变更后的资本超过4000万元,公司的净资产就会被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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