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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法律主体性:

一、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规定1、 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1计划外出生的孩子出生前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征税的计算依据。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统计的,可以以该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征收基数; 2 结论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上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税依据。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计划外生育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 3、 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上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税依据。 4、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二、 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流动人口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 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计划生育部门设在当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 当事人发生生育行为时,该人现居住地或者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已经恢复,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尚未查明。祖发表示,此后,最先发现节育行为并试放的县级人民政府,将由现役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做出征收决定。我国征收社会抚养费。它不同于行政处罚,而是中国大陆针对计划生育的一项具体、特殊的政策。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误解,认为放宽了二胎政策的出台,这样的社会培训费用此时就消失了。这是错误的。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寻求法律咨询。

法律判断能力帮助兴硫本皮客观: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规范自然资源的有益利用和保护环境,并适当补偿政府对社会事业的公共投资,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是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特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作出了规定。生育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基数计算征收。税额的6倍至8倍; (二)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基数的3倍至4倍征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须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配偶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计算所得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保障李增仁子女符合规定条件和生育间隔但未批准生育的,按基数1倍征税;如果孩子符合规定的条件和间隔时间之前生育,则按基数的2倍征税。 (五)生育第二个及以上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社会抚养费加倍。出生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子女,且父母一方为农村人口、另一方为城镇人口的,社会抚养费按照城镇所在地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人口位于上一年。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人员还应当接受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的纪律处分。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法律主体一、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规定1、 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政府对于在有关方计划之外出生的孩子出生前一年的情况。以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征收基数。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统计的,可以以该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征收基数。 2、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上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税依据。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计划外生育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 3、 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上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税依据。 4、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二、 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流动人口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在现居住地生育的,由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 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3、 当事人发生生育行为,未经本人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最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我国征收社会抚养费。它不同于行政处罚,而是针对计划生育的一项具体、特殊的政策。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误解,认为现在已经放松了。自从二胎政策实行以来,这种社会培训成本就消失了。这是错误的。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寻求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性:社会抚养费是指为了规范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以及适当补偿政府对社会事业的公共投资,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是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特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作出了规定。生育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基数计算征收。税额的6倍至8倍; (二)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基数的3倍至4倍征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须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配偶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基数的9至10倍征税; (四)配偶符合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和间隔时间,但尚未批准生育子女的,按基数的1倍征税;如果该子女符合另一子女的规定条件,但未达到该区间,则按基数的2倍征税; (五)不符合本规定规定且有一个以上子女的,每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加倍。出生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子女,且父母一方为农村人口、另一方为城镇人口的,社会抚养费按照城镇所在地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人口位于上一年。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人员还应当接受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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