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什么是代理词?,代理词范文的知识很多朋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恋上小编特意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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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代理词?

二、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

三、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2)

一、什么是代理词?

代理词是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内,为维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的利益,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而形成的诉讼文书。写代理词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抓住争议点,明确提出代理意见,围绕这一观点进行多角度、多侧面的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分析。二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对实体委托进行准确、详细、深入的分析,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第三,代理词要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丰富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情况,弥补审判过程中的漏洞。

第四,代理词的语言要生动、简洁、清晰、有逻辑性;客观、全面、有重点;通俗易懂,用词恰当,留有余地。

二、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出现纠纷后,很多人会选择去法院解决。一审结束后,他们还将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知道二审民间借贷代理词360问答怎么写吗?边肖整理了一篇民间借贷二审范文,供大家阅读。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我接受本案被告人杨XX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我作为四退言子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接受委托后,阎石要求在库尼塔进行审判。我的代理人查阅了所有相关案卷,并参与了今天的法庭调查。现我代理人根据法院汇总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意见。一、借条和白条有明显的法律区别。

在我们的日常交往中,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借条和欠条是一样的,其实不然。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法律差异。1、有不同的内涵。

借条和借条都是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证据。但借据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支付借款的书面凭证,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是涉案双方对债权债务犯罪的经济往来的一种清偿,表明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整体规范的外汇自借条形成之日起开始生效,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开始生效。

我们也可以认为:借条证明借贷关系,借条证明债务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贷款。

2、不同贷款形成的原因是具体的贷款事实;欠条的形成有很多原因,可以基于各种事实。比如销售产生的欠款,劳务产生的欠款,曲球烧方雷光再企业合同产生的欠款,建筑工程产生的欠款等等.关注我3、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有所不同。

无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与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无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人出具借条后二十年内出借人不主张权利的,出借人的债务必须清偿。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借条,当债务人出具借条时,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逐渐被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出票日起2年内收到无履行期限借条的权利,也就是说,诉讼时效自出票日起计算。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欠条持有人向核规院提起诉讼时,由于通过欠条本身更容易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因此欠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事实即可。对方一般很难辩解或者否认。但当借条持有人拿着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借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借条形成的事实。

如果对方否认并辩解足酒速度极快的事实,借据将督促持票人进一步证明杨天明球场的借据形成的事实。基于此,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

二、被告对原事实的抗辩是客观、真实、相关的。所欠债务金额应认定为18000元,而非45910元。

1、据杨XX确认,凌XX死亡前,2008年6月22日,与原告有关的全部债权债务已在XX县XX镇XXX饭店结清(以现金支付)。当天给原告写了一张18000元的借条。由于原告并未携带2008年6月20日已结清的已作废的借条28910元,且原告也承诺两天后将已作废的借条交还给凌XX。

2、凌XX生病期间,还跟老婆儿子解释,反复说只欠原告18000元。我从来没有提过我在2008年6月20日欠原告28910元。

3、凌XX于2008年9月在和平县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原告多次到凌XX病房追讨欠款,2008年6月20日未提及欠款及金额(28910元)。原告每次陈述和追究,都说欠他一万八,凌XX父子也认了。凌XX也表示愿意替父亲偿还原告1.8万元。4、凌XX去世后,原告告诉凌XX家属,家里还有一张28910元的欠条,他们家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5、凌XX家属于2008年6月20日写给原告的欠条,欠原告28910元,是否客观真实,当时不得而知。之前没听说过,后来经杨XX证实,才知道凌XX生前已经摆平了。三、被告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旁证规则,充分证明凌XX已与原告结清欠款。

1、被告提供的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每一个旁证都是真实合法的,这就保证了每一个旁证本身都是真实可靠的。如果原告多次表示追索所欠金额为18000元,是原告意思表示的客观真实。2、本案中的旁证与案件事实完全客观相关。这是利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前提条件。本案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完全客观地与案件事实相关。

3、本案的旁证和旁证与案件事实完全一致。各种旁证要环环相扣,协调统一,相互印证,组合起来一定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这个证据体系中,所有的证据能够相互一致,没有矛盾和脱节,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4、结合本案客观、真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的事实只有一个,即2008年6月20日的28910元债务已经清偿清楚,不能再认定为凌XX的个人债务,其他可能性均已排除。四、如果凌XX在2008年6月20日所欠原告的债务是客观真实的,那么即使没有结清,也只能是凌XX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资助其没有赡养义务的亲友所发生的债务。(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为2008年6月20日的28910元欠条,在未经妻子(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应视为凌XX的共同债务,没有收入,根本没有共同生活的债务。

审判长、法官及代理人希望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时,对相关证据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去伪存真。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证据规则》规定的质证、认证规则。虽然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但必须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而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是不同的事实。因此,不能简单否定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相互认识或者熟悉,借贷关系发生时没有相关书证等直接证据,所以当事人会提供大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间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于这些间接证据的判断、分析和认定,《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没有充分根据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我们恳请合议庭支持被告的合理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委托代理人:XXX 2010年5月21日。

以上是边肖提供的二审民间借贷代名词范文。可以看一下,了解一下。如果需要写这方面的代理词,可以参考上面的代理词。如果你还是不知道怎么写,建议你打电话给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延伸阅读: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有哪些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三、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2)

1、 2013年11月12日,B以授权委托书形式授权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借款300万元。2013年11月13日,甲根据乙的指示,以案外人丙的名义(卡号为)将贷款300万元转入银行支行账户,案外人丙将贷款转给乙.根据付款凭证,并经法院审理确认,乙方已收到上述贷款,但乙方未履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2、B在收到2014年4月到期的一笔贷款的催款单后,承诺于当月还款50万-100万元,但仍未履行还款承诺,因迟延履行已构成违约。

3、 A、C贷款发放及回收凭证和A、B贷款发放及回收凭证两组证据明确显示,在B与A签订并履行的多份借款合同中,B通过案外人C的账户接收借款,通过案外人C或f的银行账户还款,虽存在交叉还款, 案外人C和A之间的借款关系和B和A之间的借款关系是有明确区分的,还款账户也是一一对应的,根本不存在混淆。

至于B于2013年11月11日归还的300万元,并非本案争议借款合同的借款,而是B此前欠A的其他借款合同的款项。因借款日期调整,2013年11月13日,甲将本案争议的300万元借款划入乙指定的丙账户,该笔借款至今未归还。

故对乙偿还借款30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三、D本人与A签订的担保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套用其他担保合同的行为。d、G为夫妻,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1、G和D是合法夫妻。经协商,G签订了《配偶同意确认书》,同意D以夫妻共同财产为B与A签订的《A六结字(2013)第870号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 2013年9月10日,D与A签订了《担保合同》A柳保字(2013)第870-1号,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本息、罚息、违约金及A实现债权、担保权所发生的费用,担保期限为两年。保证合同真实有效。

3、D、G承认本保证合同为日期为2013年9月10日的借款合同的保证,即承认其为A六结字(2013)第870号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本案争议为A六结字(2013)第870号借款合同,故不存在适用其他保证合同的事实,D、G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希望你们法院公正判决。到XXX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

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范文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自2010年起,原告为被告供货,为达成长期友好合作,2012年,双方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 ,该协议约定产品数量以甲方的实际需求为标准,最终按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乙方每月末开具17%全额增值税票到甲方财务挂账结算,三个月内结清。

原被告都是合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具有依法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已经履行完供货义务。

双方在进行交易时,由原告向被告开具销售清单一式两份,销售清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原被告各一份, 原告也按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告收到货物后,未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015年2月8日,双方进行对账后确认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为57815.35元。

三、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2015年2月8日,原告来到被告公司对账,(由于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主管对账的人员曾经有总经理xx、会计xx、采购部主管xxx,被告欠原告货款57815.35元,被告方对《应收账款对账单》 进行了盖章确认,2015年2月,被告通过对公账户向原告支付2万元,剩余的37815.35元拖欠至今。

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至今拖延不支付余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 第61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

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拖欠原告合同货款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7815.35元及利息6976.93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合法合理。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恶意欠款的嫌疑,使双方的信赖利益遭到危机,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欠款及相应利息。

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2015年12月6日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代理词?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代理词范文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