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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假释的规定?

二、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内容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假释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了假释:

10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可以不予假释。上述对刑罚执行的限制。

“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放置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在决定罪犯假释时,应考虑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0七、 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假释缓刑期满。” ,即视为原判已执行完毕,予以公告。”

10八、 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假释审判期间,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将未执行完的刑罚在监狱服刑。”

二、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内容

法律主体:刑法修正案八所称盗窃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居住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等)。 2005年6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进一步明确,指出“这里的户是指住宅,其特点是作为一个场所”。为了别人的家庭生活和外面的世界而活。”相对隔离有两个方面,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是场所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也使用了“对于他人家庭生活、居住相对隔离的外面的世界

法律客观性: 引言: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刑法具体适用的有关问题现将2011年5月1日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效的解释(已通过)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适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2011年5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如下: 第一条对于4月30日以前犯罪的, 2011年依法判处管制或者判处缓刑,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者接触特定人员的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期间,根据犯罪情节,适用修改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管制期间、缓刑期间作出的判决,适用修改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缓刑死刑的,适用修改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是累犯,或者其犯罪行为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暂缓执行死刑无法体现。按照罪刑相当的原则,根据修改后的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可以作为犯罪限制减刑处罚的,刑罚的,适用修改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四月份以前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的2011年12月30日起,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改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构成累犯的,适用修改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期执行完毕或者特赦后,2011年4月30日前再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刑法。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徒刑,或者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行为,2011年5月1日后又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依照修改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四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无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适用修改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五条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并处罚金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对其中一项罪处罚。 2011年5月1日后,适用修改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罪的犯罪分子,因爆炸、爆炸、坠落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等作出判决时,可以决定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一审人民法院限制减刑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诉。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审查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时,原判决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但限制减刑的,减刑不当的,应当变更判决,撤销减刑限制。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缓期执行且不受减刑限制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减刑的受限制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审。确需限制减刑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没有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判级别或者其他方式限制被告人减刑。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判处死刑案件,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也可以决定限制被告人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后未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为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审理。发回重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缓刑、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一起案件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对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限制减刑。第七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限制减刑的决定,应当在判决正文中单列公告。第八条审判程序中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等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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