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不给确权应该找那个部门? 土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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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土地不给确权应该找那个部门?

二、宅基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

三、土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

一、农民土地不给确权应该找那个部门?

一般需要你去县国土局办理补登记。第四条根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当时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1962年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原则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反映土地所有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所有权指明方向,并始终在整个土地所有权中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字体政策与法律相结合的原则。4、权利设定的一般法定原则。“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的确认和登记。这种行为是国土部门的工作,常年或定期进行。扩展信息:确认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2、重复的申请或分配,以较晚者为准。3、如果边界与面积不符,以边界为准。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的关系,特殊地区土地所有权与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所有权与规划区的关系。

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发证。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申请土地登记、发证来实现的。证据依据是土地权属协议、确认函、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出具的产权证、新中国成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林木权属或界址协议、共有房屋合同及危房、房屋平面图公证书。法院判决,土地使用的事实情况是,是占有还是占有,是善意还是恶意,是长期还是暂时。

二、宅基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

一、信恐部1、 360土地权属争议问答,请人民政府处理。

字体根据中国法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国攻翻光3、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纠纷等,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4、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派出连银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宅基地纠纷的解决途径根据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宅基地组改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三种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公民之间发生宅基地纠纷,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的行政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发生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如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害,被侵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减轻日货负担,而不受行政机关处理。

三、房屋权属争议解决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口头协议需要第三方认证。根据确权诉讼提起诉讼。(一)向房地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权属诉讼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备材料:计划治疗某疑难病症的药品起诉书,财产权属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款凭证、契税凭证等能够证明小家庭收入有他项权利担保的材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材料等。原被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4)在不动产法院立案庭立案的起诉状,按要求交纳费用的,将收到立案通知书,并在举证期间提交和补充证据。等待审判。(五)终审判决确认后,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办理产权通知书。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崩岸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土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

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上级机关和法院。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确定权属;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调解应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基于目前的资料和我对法律的理解。请仔细参考!如果你对这个问题还有疑问,建议你整理相关资料,与专业人士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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