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陕西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知识很多朋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恋上小编特意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内容导航:

一、陕西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一、陕西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从法律角度来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中国境内的物质生产、运输、商品流通、劳务等营利企业取得的所得,以及股息、利息、租金、资产转让收益、特许经营权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 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评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两种方式,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 1、 定额征收是指纳税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确定纳税人每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方法。 2、 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县域进行基础核查,预核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应当根据纳税年度收入或者成本费用总额的实际情况,按照税务机关预先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实行应纳税所得额征收办法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或=成本及费用缴纳金额/(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二、 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账簿;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立会计账簿而未设立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纳税申报表的。 (四)账簿虽已设立,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信息、收入凭证因新季节发生变化,费用凭证不正确的。账目不完整,给审计带来困难; (五)发生纳税义务时,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纳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限制; (六)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采用应纳税所得额法确定并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罚金率,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成本(费用)支出金额/(1-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比例)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未提供关联方之间的业务报告和交易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五条

居民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共同控制的企业,其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国家(地区)的企业,除应纳税所得额外,不得征收其他利润税。以满足合理的业务需求。上述利润发生分配或者减少时,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法律主体:《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行为,确保国家税款足额入库、足额上缴。为及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 (四)虽设立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信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造成账务审计困难的; (5) 发生纳税义务且账目未经审计。遵守规定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未报送的; (六)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能够正确计算(核实),但成本费用总额不能正确计算(核实)的; (二)能够正确计算(核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计算(核实)收入总额的; (三)能够通过合理方法计算、估算纳税人的总收入或者总成本。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当确定其应纳税额。第五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按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经营规模、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成本、费用核定的额定支出率; (三)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行预测或者计算批准; (四)采取其他合理方式批准的。前款所列方法之一不足以正确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确定其数额。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的,可以确定较高的应纳税额。第六条采用应纳税所得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纳税所得额) 无论业务项目是否单独核算,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经营项目。主营业务项目应当是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或者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量所占比例最大的项目。第八条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应纳税所得额(%) 农、林、牧、渔业3-10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业4-15 交通运输业工业7-15 建筑业8-20 餐饮业8-25 娱乐业15-30 其他行业10-30 第九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增加或者减少幅度达到20%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调整确定的应纳税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征税鉴定表》(样本附后),并及时完成对其企业所得税征税的鉴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县税务机关各执一份,一份送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合准备金的数量。 (二)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上门审核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局供主管部门审查和确认。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并报送的,税务机关将视同纳税人已报送,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和认定。到上述程序。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核定。复核完成前,纳税人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核定的征收办法暂行预缴企业所得税;复评完成后,根据复评结果进行调整。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类别、按户公布核定的应纳税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和方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所得税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核实后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整和决心。第十三条纳税人采取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纳税人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并于年底进行最终结算。支付。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纳税人应当按照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期内实际应纳税额并预缴税款。实际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1/4预缴,或者采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缴。 (三)纳税人年终预缴税款或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税款申报表(乙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第十四条纳税人采取确定应纳所得税额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前,纳税人可以暂按1/12或者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 /4 预缴,或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按月、按季预缴。 (二)应纳税额确定后,扣除当年预缴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平均分配。这用于确定随后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当按月或者按季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B型)》,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实际业务量或者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照申报金额纳税;申报金额低于核定的业务量或者应纳税额的,按照核定的业务量或者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备案。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为扣除不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各项费用后的余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收入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本法规定减税、抵免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法。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