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状需要注意什么 上诉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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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上诉状经典
一、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状需要注意什么
你好!模板来源于以下,可以参考一下。对于民事纠纷,如果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知情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需要写上诉状,那么这个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状怎么写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略)
委托代理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XXXXXXXX。被上诉人(一审原告360问答):上诉人XX联热锁业超市有限公司(其他略)收到(2009)秀敏水户收杀禄章号。XX 《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8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争议一案,现仍死催柯对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关于彩烟的上诉请求:
一、判决维持“驳回原告XX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原判;二、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间加班工资5101.40元及休息日经济补偿金1275.35元的25%,共计6376.75元;三、: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59.23元及25%经济补偿金364.80元,共计1824.03元;
四、:被上诉人被判支付原告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875元。五、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62422=2496元;六、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我司部分大型工程,赔偿上诉人失业保险金损失51632=3096元。
以上各项合计金额为18,667.78元。本案一、的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仅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数月,并未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导致上诉人今后求职、执行宪法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纠正。
本案经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判决被上诉人获得上诉人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因上诉人未签订2008年2月至9月书架件磁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2985.78元(即本案四诉二、三、)。被上诉人不服阿塞拜疆的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被法院驳回,原仲裁裁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仲裁裁决不予生效,因一审判决未明确确定被上诉人应承担的责任,导致上诉人日后无法申请执行,上诉人合法权利受挫。故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明确被上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违法辞退上诉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却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具体责任,明显矛盾。
一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以殴打员工为由张贴通知辞退上诉人的行为违法,故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予以赔偿。
同时,因被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被上诉人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应支付被上诉人失业保险费2倍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只认定他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责任,却没有判决他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自相矛盾,应予纠正。
三、上诉人虽未作为原告起诉,但本案诉至法院后,人民法院应综合审查案情,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劳动仲裁时,上诉人已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损失,但仲裁委认为上诉人系自行辞职,对上诉人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判决,而不仅仅是对被上诉人起诉的事项进行审查和判决,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追偿劳动报酬、抚恤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案件中,可以变更给付数额”。
一审诉讼期间,上诉人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62422=2496元,失业保险金损失51632=3096元。但一审法院未依法作出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综上,请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支付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并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保险金的损失。致XX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如能提供更多关于XX、XX、XX、XX、XX的信息,可提供更详细的法律意见。
二、民事上诉状经典
导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可以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需要提交民事上诉状。以下是我收集的民事上诉范文经典模板,供大家参考。民事上诉范文典型模板(一)房产纠纷范文原告:地址:电话:委托代理人:被告: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一、房产纠纷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案房产的房产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产权证违约金_ _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诉房地产纠纷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于年月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合同书》号,从被告处购买了位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号楼_ _ _ _单元的房屋。支付全部房款后,原告于年月日取得正式购房发票。
房地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_ _ _ _接收了该房屋。被告有义务及时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至今未办理。由于双方在房地产合同中未约定房产证逾期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计收利息的标准计算房产证逾期违约金,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房产证;
如被告逾期未办理房产合同,致使房产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原告与被告未能就上述房产纠纷进行协商。现根据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向_ _ _ _ _ _ _ _ _ _人民法院起诉
上诉人(一审原告):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身份证号110102 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街,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街电话:13911881238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工商登记号码:110000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10-XXXXXXXX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X)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XX因与北京XX新技术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你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1X)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双倍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55000元。3、责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万元。4、责令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个月工资5000元。5、责令支付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克扣工资36000元,25%经济补偿金9000元。
6、责令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工资2500元。7、被判令支付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起诉。8、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的工资标准是每月5000元还是2000元,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审查本案关键证据1、一审法院遗漏审查本案关键证据。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作由劳动者(或实际领取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记录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清单》。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上诉人的工资标准是5000元还是2000元,“工资支付清单”和“工资支付记录表”是查明上诉人工资标准的关键证据。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即没有向法院提交“工资支付记录表”,也没有向法院提交“工资支付清单”,而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中,也没有关于上诉人工资数额的证据。
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工资发放方式、工资发放周期、工资构成标准等没有进行全面的审查,在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径行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
事实上,上诉人每月领取工资时在“工资支付记录表”上签字,该表中清楚载明上诉人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自转正之日起,满1年支付一次(300012)的字样。
2、一审法院未就双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审查
上诉人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上诉人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工资也是2000元,双方对此都没有争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除了“基本工资”2000元外,上诉人的工资构成中是否包含3000元“岗位工资”的问题。
一审法院仅审查了双方都没有争议的2000元“基本工资”,对是否存在3000元“岗位工资”也即本案的争议焦点,未进行审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就上诉人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还是2000元进行全面审查,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上述事实。
二、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认为“XX农业公司曾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XX,但因XX原因而未能签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双方曾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过协商,被上诉人没有将最终的合同文本发送给上诉人签署
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XX2008年8月26日给上诉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该邮件的附件即一审判决所述的“劳动合同文本”。该电子邮件正文清楚载明:“XX:请阅读附件。晚上我给你打电话(SKYPE)”
从上述邮件的内容看,被上诉人将合同的文本发送给上诉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但在双方商定完劳动合同条款后,被上诉人没有将双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发送给上诉人签署。
(2)双方劳动合同未能签订,被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被上诉人其他员工的“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3),以证明被上诉人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
既然被上诉人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被上诉人自2008年8月26日给上诉人发出劳动合同征求意见后,直至2009年10月15日上诉人离职,被上诉人从没有将劳动合同终稿发送给上诉人签署,也从来没有进行过催告,被上诉人明显具有重大过错。
(3)上诉人从来没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曲解上诉人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上诉人有权利与被上诉人协商劳动合同的条款,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劳动合同文本,征求上诉人的意见,上诉人认为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过于苛刻,拒绝部分条款并与被上诉人重新协商。
上诉人拒绝的是劳动合同的部分苛刻条款,上诉人一直要求与被上诉人签订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审法院将双方劳动合同条款的协商过程曲解为上诉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事实有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2008年7月进入被上诉人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2009年10月15日以上诉人未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法院认定是上诉人不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除非被上诉人以此为由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被上诉人仍然需要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向上诉人支付两倍的工资。
三、一审法院认为“XX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未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认定事实有误
1、 《司法鉴定意见书》 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XX在2008年8月27日的Skype聊天记录中,清楚记载XX向上诉人承诺“月薪5000没问题”
上述对话是XX和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表述的内容清晰,没有任何歧义,一审法院竟然认为“XX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未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有误。
2、 《司法鉴定意见书》 具有法律效力
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的鉴定人为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 ,具有司法鉴定的资质。
3、 《司法鉴定意见书》 所保全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XX的Skype聊天记录与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上诉人与XX往来邮件中使用的Skype用户名、上诉人出差报销情况等与上述聊天记录的内容完全吻合,相互印证。
4、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否认《司法鉴定意见书》 所保全证据的真实性,但未申请司法鉴定,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其主张不应被法院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XX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未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很明显认定事实有误。
四、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仓促,很多重要事实没有查明,未能充分保证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1、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具体入职时间未审理查明
上诉人主张入职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2008年7月入职,但无法核实具体入职时间,一审法院对于这一重要事实没有进行审查,直接认定“2008年7月,XX入职XX农业公司”。
上诉人的入职时间直接关系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一审法院竟然不加审查,认定事实不清。
2、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关键事实不进行法庭调查,而是片面引用并曲解仲裁庭审笔录
(1)被上诉人在仲裁庭审笔录中的陈述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却不进行任何的调查核实
被上诉人在仲裁庭审笔录中称上诉人的工资“一部分打卡,一部分现金领取,不签字。”被上诉人称上诉人以现金形式领取的工资“不签字”,一审法院对于如此荒唐的陈述不进行调查核实,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上诉人每月领取工资时都在“工资支付记录表”上签字,该表中清楚载明上诉人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自转正之日起,满1年支付一次(300012)的字样。
(2)一审法院不进行法庭调查,片面引用并曲解仲裁庭审笔录
一审法院称“根据XX与XX农业公司在仲裁时均认可的工资条显示,XX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平均月工资系2092.5元。”
事实情况是,该工资条(即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清单”)显示上诉人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上诉人认可该工资条的真实性,但上诉人并不认可该工资条的关联性,除“基本工资”外上诉人工资中还包括3000元“岗位工资”,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上诉人的工资是5000元还是2000元。
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不进行审查,片面引用上诉人提供的仲裁庭审笔录,曲解上诉人的意思表示。
鉴于以上事实,请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责令被上诉人出示上诉人领取工资时签字的“工资支付记录表”,以查清本案事实。
综上,恳请上级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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