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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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主观性: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没有经常为子女打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判决。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在短期内人民法院成立。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除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2)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对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月升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失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赵华将一方房产赠与另一方的,由李银珍处罚。赠与人在赠与房地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对方当事人请求社会环境继续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仅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视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虐待、遗弃,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其他有条件返回某地解除监护的人员,可以按特殊程序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七好盐雕师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发生争议,导致双方关系模式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六题处理。
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产权的一方所有,未归还的借款为登记产权的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的,产权登记的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一方父母名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另一方主张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未退休且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配偶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方主张将养老账户中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协议无效,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未在继承人中实际分割,另一方起诉离婚时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按照借款协议办理离婚。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均有过错,一方或者双方向另一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完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经审查确为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分割。第十九条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条文
一、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所购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子增值部分不会分割。二、新婚姻法,婚内赠与房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不转移财产的,可以撤销捐赠。
也就是说,没有过户的赠与属于没有效力的赠与,说房子给你了。没有转机,想什么时候回去就什么时候回去。所以,如果有人要给房产,就要先过户。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投资买房时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应视为仅赠与其一方子女,该房产视为夫妻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是婚后父母购买的房屋,如果产权登记在投资人父母子女名下,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分割。
四、新婚姻法,父母双方出资买房时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买的东西是父母给孩子的礼物,对方无权分割。
五、新婚姻法,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未归还的贷款归产权登记一方个人所有。
离婚的,产权登记的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该房屋也属于离婚时买房的一方,另一方只能获得部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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