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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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包、寄售、借用、保管、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在出售时保留所有权;(三)专属于国家所有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依法转让的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得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包、寄售、借用、保管、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在出售时保留所有权;(三)专属于国家所有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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