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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领证的婚姻彩礼纠纷怎么解决

二、没领证的婚姻纠纷怎么处理

一、没领证的婚姻彩礼纠纷怎么解决

无证结婚彩礼纠纷案件,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360问答且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被允许接受罗弟赠与的,经认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民法协将支持其返还请求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3、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付出导致付出老赵的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妨碍婚姻自由的线路。禁止借婚姻要求富贵。禁止重婚。禁止配偶提倡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t016ae10c3c6cb3eba9.jpg

二、没领证的婚姻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没有结婚证,双方不是合法结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号之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本质要求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按《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三条一方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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