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 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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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来源:民政局发布者:民政局日期:2021年7月1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经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法》也是行政处罚领域的一般规范,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基本准则
二、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行政处罚360问答法》,为行政处罚的行使设定规则和边界,并对八洞寒节的米美族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判苏免乱,确保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为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促进案件移送问题的解决,行政处罚法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二是加强房煤重均行政处罚执行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的移送和接收,完善办案信息通报机制。
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并处以罚款的,行政机关尚未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进一步细化量刑过重原则,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行政处罚法》规定,一是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是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第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此外,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体现造高科技、消成本的杀旧便民原则,加强对事必躬亲者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完善行政处罚执行制度,明确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明确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行政处罚权下放至乡镇街道的规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的行使定规则、划边界,为促进风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执法既有力又有温度,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了行为处罚、资格处罚等行政处罚种类。对于违法所得,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
此外,明确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资金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代责期可延长至5年。
为了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行政处罚的社会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增加了许多重要措施。明确第一次违法可以免予处罚的,即第一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明确不存在主观过错不予处罚,即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明确从旧从轻只适用左氢规则,即给予行政处罚,适用违法串力驱动液体传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日期是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将进一步划清红线、明确规则、严格责任,确保行政处罚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新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五年”责任追究期,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的要求。具体适用情形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和金融安全具有危害后果”。
其中,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较多,典型如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涉及金融安全的主要是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管理领域。
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适用5年的追责期限规定。
而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程序等内容作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也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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