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土地管理法全文? 新土地管理法2021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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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新土地管理法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制度。
土地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前,继续实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和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要求,协调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发展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格局、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控制要求等,明确耕地数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范围等要求。协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综合利用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和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证土地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及变更。
(2)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结果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自上而下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结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价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土地等级评定标准评定土地等级。当地土地等级评价结果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每五年重新评估一次土地等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协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第三章耕地保护
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有偿制度。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行为,以及建设用地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行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镇占用耕地依法经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复垦耕地当量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具备复垦条件或者复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规定复垦耕地。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并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复垦的耕地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复垦的耕地分配到地块。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也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补充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开垦异地耕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家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总体布局的要求,制定土地整治规划,促进耕地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土地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规划,有计划地整治、改造闲置、废弃土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耕地水土流失和污染,有计划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等优质耕地,合理安排建设占用耕地的土壤利用。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使用占用耕地耕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和管理,防止耕地耕种层破坏;保护的农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二、土地法新规定2021年
2021年新土地政策规定,要保障耕地数量和质量。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生产。但为了防止土地非农化,保障耕地数量和质量,享受农村土地补贴政策将日益严格。湖堤、行洪区、滩涂、河流等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不享受补贴。 《2021年土地政策新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滩涂、防洪区、非农村集体农田的湖泊、河流等已开垦复垦。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不能享受补贴; 2、 已取得国家颁发的林权证的林地和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不能享受补贴; 3、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荒废多年的,无法获得补贴; 4、 县级人民群众认为不适合耕种的耕地,不能享受补贴; 5、 占用耕地作为畜牧养殖场的,不能享受补贴; 6、 大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不常年耕种的,不予补贴。1、 定义采集范围。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实施的五种具体情况是:军事、外交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 提高补偿标准。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用土地时,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强调,征地补偿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在征地补偿范围上,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面貌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房和社会保障费。将农村村民住房作为单一补偿内容,可以充分体现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主要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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