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服务期指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相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服务期指的是什么?,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知识很多朋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恋上小编特意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内容导航: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服务期指的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服务期指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称服务期限是指: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按照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构成违反服务期限,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其真实意图是这样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依法追究劳动者刑事责任的。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服务期指的是什么?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