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租房需要啥条件? 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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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需要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如下: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工作或有稳定收入,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3、申请公租房目前不能享受房管局提供的其他住房福利。
4、 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6平方米。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拥有车辆,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如下:
1、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人、多人合住的形式申请。家庭申请,必须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申请人必须有法律支持、支持、支持。
2、 共同居住且有亲属关系的人为共同申请人。以单身人士身份提出申请的人即为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无子女、单独在本市务工或外地单独来渝务工的人员,可以单身身份申请。
3、 合租的所有合租人必须符合申请条件,且租客人数不得超过3人。必须确定一人为申请人,其他人必须为共同申请人。
二、南宁市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法律主体性: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1、 实际居住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自有住房比这个城市低。住房困难标准(现行标准为13平方米)摄影棚;单身申请人必须年满18 岁。 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血营、分散供养等行业的家庭和个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现行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人均年收入标准为16608元)。 3、 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连续缴纳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社会保险费,或已缴纳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社会保险费累计15次年(含异地社会保险转移期限)。单身申请人必须年满18 岁。
法律客观性: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租赁:(一)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且实际居住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三)军校学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自己的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的; (4)没有自己的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场所。申请人为单身的,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年满35周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三、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 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3、 申请人为在当地有稳定就业满规定年限的农民工。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向社会公布。等级。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如下:
1、 申请:本地居民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人员须向其工作单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新进职工或者农民工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 申请表。
3、 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
4、 受理申请:社区居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委员会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和材料。
5、 初审:社区居委会或申请所在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辖区、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签字。初审后提交。
6、 审核: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作出审核意见后上报。
7、 终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终审符合条件的,将在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并通过终审的,签署终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候补名单。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材料
1、 办理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2、 如果已婚,提供结婚证;
3、 寡妇提供死亡证明;
4、 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明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5、 家庭成员申请租用公房的,请提供公房租赁证明;
6、 家庭成员申请私人住宅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家庭成员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权属、面积的文件;
7、 为申请租赁私人住宅的家庭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8、 申请表中相关单位确认的收入和住房证明;
9、 通过银行申请家属发放工资的工作单位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或单位原工资簿(起止时间为申请前12个月);
10、 家庭成员拥有的储蓄存款凭证;
11、 家庭成员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商业保险凭证;
12、 家庭成员拥有的车辆及其他证件;
13、 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扣缴证明;
14、 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年审合格的失业证明;
15、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
16、 如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交住房公积金存款证明;
17、 城镇低保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家庭、重点优先享受养老补贴、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8、提交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劳动合同;
19、 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合同;
2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专职、定级职务的,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及其转正、定级证明材料;
21、 申请家庭成员如为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参加省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的证明。
注:请申请家庭按照本页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如有虚报、瞒报获取保护资格的,一经查实,其家属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追究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注意事项如下:
1、 公共租赁住房需办理备案手续: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经营单位应当将合同报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30天内备案。
2、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有5年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3、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略低于同级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4、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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