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新保险法全文内容是什么? 保险法全文最新版全文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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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保险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新保险法全文内容是什么?
新保险法(2009年修订)得重新学习。保险法修订全文.第五章保险业务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的规定2002年10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决定》修改,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10月1日起施行,20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种植口岸有铁皮住宅的第三方住所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面查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与非限额业务、信托业分开经营、分开管理。证券、信托经营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遇面督存、少女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以外,保险合同均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护并有权请求保险金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同意采用其他书面形式来明确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对合同的效力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终止合同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的,合同解除权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投保人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告知实情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报告其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保险公司传达该条款。如果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如果没有提醒或明确解释,该条款将无效。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起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及缴纳方式; (八)保险赔偿或者给付方式;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0) 合同订立的年、月、日。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有权请求保险金的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保险按照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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