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简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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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是( )。
【答案】:C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360条问答应当明确载明:公司名称、地址;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其产生方式、权限、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C方案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_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经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第一、服务第一。第四条公司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拥有全部法人财产,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一切活动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主营业务为辖区内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保养、建筑机电配套设备管理及维修、保洁卫生、园林绿化及车辆停放管理。兼营商业、餐饮、住宅(含建筑物)便利服务业。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第七条公司共有股东__ 名,即: 第四章股东出资及出资方式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数额: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其出资比例领取股利。公司增加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照规定转让、抵押所持股份; (四)监督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公司清算结束后,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及条件第十二条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所转让的出资额。出资即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额,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十三条受让方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和程序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政策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三)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报告书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八)关于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九)股东向股东以外人员转让出资的决议; (十)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等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第十七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举行一次。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并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第二十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议事程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草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任命。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务和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出借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个人名义将公司资产存放在账户中。董事、经理不得利用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的人属于公司。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外,董事、经理不得与与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员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在公司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审核;每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提交全体股东审议。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向股东发送财务和会计报告。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作为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然后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前项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何普通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公司可以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利润。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必须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的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设会计账簿。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第二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本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解散。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的,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公司不得被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方的债权和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二)公司分立的,其财产也相应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首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清偿债务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达成的协议承担。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时,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解散;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外部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的。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确认;自清算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三)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决事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二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当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照前款规定清算后,剩余财产由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并宣布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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