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详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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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历史悠久,所蕴含的内涵也十分丰富。
1993年10月31日公布,1994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部分法律修改条例》进行第一次修改。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修改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360问答规范的总称。的法律。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条例》首次修改。 2022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改。
2022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费者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为总则、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控制组织、争议解决、法律责任,补充章程第八章、第六十三条。
发展路径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钱虎绍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首次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合法索赔权, ETC。
2010年修订草案已提交国务院审议。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121名代表提出4项提案,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2年11月,《消费者法》进行修订,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13年4月,消费者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案。此次修改主要从四个方面完善了法律,包括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购等新消费方式、建立消费者公共服务体系等四个方面完善法律,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础,建立燃气征收调配综合制度。利益诉讼制度。
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费者法》)正式实施。
监管特点
1.专章规定消费者权利,表明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该法列举了多项消费者权利,体现了较高的保护水平。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次,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义务。
3.鼓励和协助全社会共同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管。
4、注重消费者群体保护,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功能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质量不合格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致命弱点,尤其是食品和药品质量。当前质量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共抽查了2300家企业生产的75类2737个内销产品,其中1976个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设备报废合格率为72.2%。虽然产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产品质量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一是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问题比较严重。国产液化石油气旅行调压器、电焊机等13类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中,有70种产品无生产许可证。其中只有16家通过了生产证书,抽检合格率仅为22.9%。二是部分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假冒伪劣活动依然猖獗,不仅涉及领域广泛,而且规模不断扩大。有的地方甚至形成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业村”和“集散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可以依法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
这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和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各自的利益,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总是一致的。矛盾常常存在,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权益总是受到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及其职能,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消费权益纠纷的解决途径、经营者的责任。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和市场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执行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权的有力武器。 《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催生和强化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标志着我国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走向。法制化、民主化迈出了一大步。 《保障法》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赔偿权、结社权、知情权、受尊重的权利、监督的权利。中国公民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首次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系统规定。随着《保障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了解并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法》也因此成为最著名的法律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法律内容和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者总的准则。指导方针。它贯穿于消费者保护立法、司法和消费者活动的各个方面,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
实施意义
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建立健全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兴趣。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损害问题只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全面、明确的规定。
维护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义务,特别是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以及诚信。经济秩序发挥着重要的维护作用。
经济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的事情。当代社会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落实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在各种交易中的力量本来就极其微弱,而且一直缺乏组织。他们无法利用团体的力量与经营者的组织进行竞争,从而在经济上成为从属者,很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犯。因此,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显然是无能为力的,少数生产经营者会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使消费者面临失去财产甚至生命的危险。因此,有必要保护弱势消费者。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予以限制和打击。如果任由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损害广大合法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影响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给不足,消费者很难顾及商品的质量,无法对服务状况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商品和服务,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试想,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无法自由选择,如果因为无法自由选择而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购买了不合格的产品而商店拒绝退货,甚至被商店欺骗,那会怎样?他们会做吗?它是什么样的?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经济效益。
在我国,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充斥。虽然造成服务质量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消费者权益缺乏有力的保护,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缺乏严厉的处罚和处罚也是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那么那些通过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来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将无法生存。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依靠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氛围。这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发展。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日常消费服务的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求详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是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是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因原企业分立、合并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请求赔偿。第三十七条非法经营者冒用他人营业执照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或者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展位租赁期满后,还可以向展销会主办方和展位出租方索赔。展会主办方和展位出租方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一)产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能且销售时未说明的; (三)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描述、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条件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改造、更换、退货、补货、退还货款、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以及因误工造成的收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自助费、生活费、伤残补偿费、赡养人必要的生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赡养人所需的生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修理、重制、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服务费;或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包修、包换、退货。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负责更换或退货。对于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包修、包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第四十六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不按照协议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协议或者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不按约定提供的,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八条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合格的产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赔偿损失,追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价款的二倍。接收服务。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权限和处罚方法已有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单独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以合格产品代替不合格产品;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劣质产品的; (五)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商品,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误导性的虚假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七)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返工、更换、退货、补充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律的全文位于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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