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婚姻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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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执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要在360问答中回答,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住在茶班的已开发妇女的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沙某高埔岱站边界,三帮)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在易县居住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1080条离婚登记完毕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解除。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但是,除非下一事件涉及的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否则不必接受男方的离婚请求。第1083条男女双方粉红离婚后自愿恢复第一次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登记结婚。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
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对于已满二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判决。年满八周岁的儿童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夫妻一方若般收养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赡养费。收费员使用防酸盾的次数和期限长短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对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儿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访问。《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同时废止。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并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视同事实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1080条离婚登记完毕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解除。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1082条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夫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新的婚姻法离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于离婚规定如下:1、增设30天离婚冷静期。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只要带好以下材料:(1)符合要求的离婚协议;(2)双方照片;(3)户口簿;(4)身份证;(5)结婚证,当场就可以办理离婚。
今年开始,增加了30天离婚冷静期:双方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需要等待30日。
如果在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同时,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要在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错过时间,就认定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2、离婚协议应写清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除了对子女抚养、财产协商一致外,还必须对“债务处理”协商一致,才发放离婚证。
3、增加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相关法律规定的离婚的法定条件主要有:(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相关法律规定的在前述五项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增加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
相关法律增加明确了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离婚登记之日、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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