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计划生育条例
相信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计划生育条例的知识很多朋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恋上小编特意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内容导航: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是人口大国,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三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和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超生。第七条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少数民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生育政策。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晚婚、晚育、少生和优生。第三章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第九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法制保障体系。
第十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2)晚育:提倡婚后推迟生育三年以上。(3)少生:每对夫妇生一个孩子。(4)优生:提倡婚前体检,孕前保健,科学生育,优生优育。(5)禁止生育二胎以上。(六)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对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第十一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章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十二条国家对计划生育的家庭和个人实行奖励和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特别扶助。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社会救助制度,对因计划生育造成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第五章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侵犯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法律主观性: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生育的规定。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生育的规定,适用于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农村居民由盲先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变之日起两年内其生育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蒋进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2)无儿无女,在西方会有一个女儿,依法要求收养一个孩子后再生育;(三)夫妻双方均为归侨的;(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
法律主体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况,按照男女双方生育子女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结婚登记。逾期未缴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一半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配偶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与明知有配偶而结婚的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其实际年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按照实际年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实际年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征收实际年收入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法律客观性: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式通过。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
夫妻可以自主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服务。出生登记实行首问负责制。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四、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是否持有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统一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以上就是关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计划生育条例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