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满十五年的补缴新政策? 补缴社保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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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不满十五年的补缴新政策?
1、一次性付款。社保可以15年后退休时一次性缴纳;2、延迟退休继续还贷。参保人可以选择延迟退休,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但需要注意的是,最终只能延迟5年,延迟退休期间,边工作边缴纳社保;
3、将职工养老保险改为居民养老保险。如果距离缴费15年还有很长时间,选择每年还不划算,也可以考虑将职工社会保险转为居民社会保险;
4、退保且社保缴纳不满15年的,个人可以选择放弃社保缴纳,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不满十五年,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样参保人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但之后不能享受基本社保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缴费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
二、2023年河北补缴社保最新政策及一次性补缴规定
社保缴纳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社保,然后从这几个月开始补缴。一般来说,当人们要买房、落户、办理360问答退休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未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需要补缴前一个月未缴纳的社保,以保证能够享受相应的社保权益。以下是河北最新缴纳社保政策补充展章培训。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三方税务局,省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宜家存在的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中断缴费、未参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其缴费基数已于2011年6月30日前核定,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用人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缴纳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本虎克木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二)未投保且缴费中断的。
1、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在2011年6月30日前补缴本单位未参保且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利用古树名木赚钱吃角子的单位整体未投保的,自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全体职工投保。单位期间需要为开足队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我省对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规定的时间,个人缴费起始时间按季度和周不同。叶朱耀初胡渐白(1986年10月为劳动合同制员工;1990年3月原临时工;1993年1月原固定工的英制月份;200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导致参保人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缴费申请,并提交申请缴费期间与参保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经确认后,从《条例》印发之初决定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当月月末起,缴纳该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经单位或本人申请,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可按照我省规定的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执行,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补缴。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应当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时的起始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
2、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本条第1款(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
(一)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二)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三、滞纳金和利息
(一)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二)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 %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四、补费记账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除应划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外,剩余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以后单位缴费本金和滞纳金全部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建立个人账户后补缴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并入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将11%部分和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1月以后,将8%部分和利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养老金计发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
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
六、补缴工作流程
(一)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三)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四)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确定补缴费额后,由地税机关征收入库。
七、其他规定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则
1、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清欠补费原则,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
2、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补缴按冀劳社[2007]38号文件执行。其他特定群体,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实施后,过去已经按有关政策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再按本文件规定重新办理。
(四)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冀人社字[2012]53号文件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其中,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从本文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或对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国家和我省新政策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六)新参保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遇有特殊情况,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社会保险法》 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费补缴,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 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需要,各级人社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对不按政策规定、违规办理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要摸清欠费单位底数,认真审核欠费数额,督促用人单位尽快补缴历史欠费。
(三)加强协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协调沟通,畅通信息渠道,及时通报补费信息。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主动监察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情况信息。
(四)信息报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补缴情况汇总后向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省厅将定期检查、通报补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70后社保补缴最新政策
70后社保补缴政策包括:1、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2、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3、对于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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