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怎么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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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怎么公示?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每年6月30日前必须登录申报营业执照,并进行公示。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在本系统申报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填写经营情况并在网上公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取代了以前的年检,工商系统年检工作010-3100。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统功能简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查询和异议等功能。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进行关键字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显示查询结果。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告需要在各省子网站的其他公告中查看。2、市场主体填报年报、即时消息、简易注销申请等信息,通过本系统填报登记机关所在区域的企业公示信息。
3、自然人必须实名注册后才能使用个人中心的相关功能。延伸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中公开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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