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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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未办理银行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果登记了,银行有优先获得赔偿的权利。
:2、银行抵押没有登记的话,买房也存在登记与否的问题。登记后,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后续抵押不能成立;如果不登记,后续的抵押可能就很难保障,如果登记抵押的话,购房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当银行的抵押权被吃掉并在盐城合法登记后,购买者显然无法顺利取得房屋的产权,而后续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仍有可能成立。
:3、买受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的,他人不能从原产权人处取得抵押权,除非抵押合同未登记或者买受人未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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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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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湖北省法院民一庭民事调解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孝感市分行(以下简称孝感建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20号王明星代表,该行行长。张彩金律师,湖北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志雄律师,湖北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51号。法定代表人为集团董事长冯伟。授权代理人王英东,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干部。黄宏律师,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上诉人孝感市建设银行在货款退款纠纷中,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孝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因返还货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拓业集团全部诉讼请求,并支付被上诉人拓业集团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应承担。经审理查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孝感中院)于1995年8月8日作出的(1995)孝敬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建银孝感市实业发展总行(以下简称建行)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入案件执行程序,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的房屋一楼进行了审查。原孝感市物资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五协公司),已出租给张朝成,张朝成将房屋转租给广州拓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拓业),故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5年12月12日向广州拓业、张朝成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将应向张朝成支付并由张朝转给五泄公司的租金直接移交给孝感市中院,然后经孝感市中院转给建行公司,每月7.4万元(人民币,下同)。随后,应建行要求,对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屋一楼进行了委托评估,准备将所有权转让给建行或通过拍卖获得资金,以履行应得的补偿权。到建行。直至1997年3月4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调解了原告孝感市经济联社发展公司诉五泄公司提起的房屋代管协议纠纷案。 1997年4月11日,孝感市经济联社发展总公司向孝感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孝感市中院作出(1997)孝经建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并于建银后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上诉材料,本院于1997年9月30日以(1997)鄂法中院字第5号裁定孝感再审。孝感市中院于1997年12月31日作出(1997)孝经监字12-:1、孝经监字12-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1997)孝经监字1号民事裁定书和(1997)孝敬字。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再审建银公司与五泄公司案。该层不享有财产权和处分权,表明其长期出租、收租行为违法,并于1998年12月26日发布(1997)小经监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该层的产权黄埔大道105室一楼仍为孝感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1996年11月12日、14日、15日,建银公司法定代表人毕从良、代理人屠志向原广州拓业出具了委托手续,提供了孝感市中院的有关法律文件,并签署了委托书。和他一起的“住房补偿金”。 《协议》及《补偿借款合同》中,约定广州拓业向图智贷款200万元,建行公司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确认的建行公司为执行申请人,五协公司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并以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屋一层物权作为担保,每月收取租金7.4万元,近一年。支付对方违约金200万元。截至1996年11月15日,原广州拓业按约定将200万元银行汇票交给涂志,涂志、毕从良在收据上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字样。建行公章。
1997年2月26日,建行与广州拓业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协会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一楼,补偿广州拓业面积343.664平方米。 2000年11月15日,200万元已移交给涂志、毕从良),建行保证6个月内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广州拓业,过户费由广州拓业承担,10年内转让日,拓业已向建行支付余款2,123,968元。此后,建行未能如期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即1998年2月23日,再次与广州拓业接洽(此时广州拓业已更名为拓业集团)。对方提出可以立即办理,并要求拓业集团再支付50万元作为转让费。拓业集团又向建行支付了50万元,建行也开具了50万元的收据。 1999年1月15日、2000年7月1日,建行致函拓业集团,确认涂志借款200万元及后期转让费50万元已划转至该公司,并确认两笔收据为1998年1月14日、1998年2月24日下发。案件再审完毕后,须办理移送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说明》中还承认,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五泄公司每月应缴租金7.4万元已转达建行公司的事实,并加盖建行公司公章,并加盖建行公司公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字样。其后,拓业集团得知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一楼房屋所有权已易主,于2002年4月9日、6月4日分别向孝感市建设银行发电、致函,要求其返还预付货款250万元。冲突是徒劳的。 2003年8月,拓业集团向孝感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孝感市建设银行退还原建行公司预收的250万元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还查明,孝感市建设银行旗下建行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22日,毕从良担任总经理直至公司注销。 15号文件任命罗建武为建行总经理,毕从良调回建行履职。没有一家公司到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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