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刑事诉讼法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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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360提前答题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拘留: (一)正在准备实施犯罪的,正在实施犯罪的,包括庆祝继续犯罪的,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现场见证人指认他是罪犯的;(三)在其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四)自杀未遂、逃跑或犯罪后逃跑的;(五)有可能销毁、伪造证据或者将熏香与同一产品混用的;(六)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银指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准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2、受害人或者现场目击的人指认他是罪犯;3、在其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脱逃的;5、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6、不告知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7、涉嫌脱逃挂名、多次作案、合伙作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人交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被立即发现的;(二)被通缉;(三)越狱逃跑的;(4)被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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