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全文2020物业费? 物权法全文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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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所有权,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因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为物权客体的,从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权和专有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第三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交付。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有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第十条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登记事项的不同,提供权属证书、房产界址、面积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书及其他必要材料;(二)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三)如实、及时登记相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有关信息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房地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为名重复登记的;(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订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十六条房地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否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更正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无效。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当事人就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买卖签订物权协议的,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可以按照协议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登记机构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要求赔偿。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应当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格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第二节动产的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合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来替代交付。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双方约定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该物权自约定生效时起生效。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引起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自人民政府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财产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的建设、拆迁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产权的,自该事实行为实现之日起算。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物权时,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没有登记,就不会发生物权效力。第三章物权保护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第三十三条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物权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危险。第三十六条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复、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侵犯财产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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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物权法
作者:梁慧星
豆瓣评分:7.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8-1
页数:380
内容简介:
本书堪为国内物权法教科书的扛鼎之作,是民法学集大成者的经典阐释,是物权法立法进程引领者的权wei解读。
本书因袭现行法的体例,分为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五编,对物权法的内容做了全景式的阐述,并加以客观独到的评析。
本次新版,作者充分汲取zui新立法、司法解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尤其是zui高人民法院就物权法实施中具体适用《物权法》 相关问题所作的三个解释,并注入了域外物权法修订后的zui新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系统、新鲜的物权法理论和知识。
全书概念明晰、阐述透彻、考据周延,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为读者进一步研究物权法提供了参考思路。
作者简介: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法学研究》 杂志主编。1944年1月出生,四川青神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88年晋升研究员,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主要著作包括:独著《民法》 、 《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 、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 、 《民法解释学》 、 《民法总论》 、 《裁判的方法》 、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合著《合同法》 、 《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 《民法债权》 、 《物权法》 、 《中国物权法研究》 、 《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 ;主编《民商法论丛》 、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
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1967年11月出生,四川仁寿人。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博士学位。1996年1月至1998年7月,日本东海大学、日本学术振兴会、日本国际交流基金访问学者。
主要著作包括:独著《物权法原理》 、 《物权法研究》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 、 《民法典与民法物权》 、 《物权法》 、 《外国物权法》 ;合著《物权法》 、 《中国物权法研究》 、 《中国财产法》 、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 《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 (债权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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