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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决议撤销判决下来之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二、什么是股东会决议

一、股东会决议撤销判决下来之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在股区全体股东会议上作出的行政决定,是股东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通常情况下,股东会的决议对西安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存在错误或违法行为,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效力就会受到挑战。此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将由法律、裁判或其他司法机构决定。

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是错误的或者不合法的,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质疑。法律判决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该判决的撤销将对股东大会360问答决议的效力产生影响,使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判决被撤销前,股东会决议仍然有效,可以执行。

但如果最终执行撤销判决,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也将被撤销。因此,股东大会决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受到撤销判决的正式决定的影响。

二、什么是股东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决议。根据所讨论事项的不同,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的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命和罢免董事、监事、审计师或清算人,并决定其报酬;分配公司的盈余、股息和红利;承认董事会制定的各种清单;承认清算人制作的各种清单;对董事和监事提起法律诉讼等等。

形成普通决议,一般只需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经出席股东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特别决议是对公司的特殊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订立、变更或终止转让或出租公司财产或业务以及转让他人财产或业务的合同;公司转型、合并或解散等等。

形成特别决议的要求比较严格。一般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2/3或3/4的股东必须出席,并经出席股东半数以上或3/4以上表决权通过。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如果决议程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决议。决议内容不合法的,该决议无效。

《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也因决议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必须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作出特别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是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扩大信息的法律效力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在程序和内容上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影响决议的效力。可以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通知。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他没有召集股东大会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无权在没有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是否按照‘通知’出席并表决,不应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

2、会议通知时间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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