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最新全文? 行政复议法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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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法最新全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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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最新版是哪一版
最新版本的行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典(修订本)》。
蓝宪光智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典(最新升级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 《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60条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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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除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上诉。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知道已采取行政行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动产案件和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以上的其他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收入、没收违法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罚款、警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对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归属或者使用决定不满意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筹集资金、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缴纳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待遇的;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和其他国家行为; (二)机关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总而言之,您的问题得到解答了吗?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 (三)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合法、适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办理或者移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发生的行政诉讼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纠正错误,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法规。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外。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上诉。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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