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允许企业破产有哪些好处和坏处?,申请破产的好处与坏处的知识很多朋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恋上小编特意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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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许企业破产有哪些好处和坏处?

二、申请破产的好处与坏处

一、允许企业破产有哪些好处和坏处?

~ ~破产总是一件坏事,但是对于法人来说,可以合法的逃避一些债务,但是对于大众来说,会对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对那些长期亏损、无偿债能力、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实施破产,有助于调整经济结构,消化历史包袱。因此,破产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组成部分。

为推动企业破产,国家先选择18个城市,后扩大到58个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试点,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目的是建立国有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为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但是,从我国实际破产情况来看,在很多地方,企业破产内容走样,其经济功能被人为扭曲。主要问题是:

一、违规,超出银行承受能力,加速企业破产。

一是试点城市破产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我们在对某资产公司审计时发现,1-10月某银行贷款的破产案件有413起,是上一年的十几倍。其中终结144件,进入破产程序167件,纳入案件102件。如果这413户全部破产,按照破产企业平均5%的清偿率,银行将产生47.62亿坏账。其次,非试点城市擅自适用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破产。

这主要体现在优先考虑有破产财产的员工,否定银行对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抵押,使得银行的债权偿还率极低甚至为零。比如化肥厂,亚麻原料厂等。全部违规支付员工安置费,使得银行赔付率为零。

二、破产成为地方政府卸下包袱、改善经济结构的良机,因此不惜“踩雷”或“出轨”。

1、现在各地争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破产成为地方政府卸下包袱、改善经济结构的好机会,有利益驱动机制。一是试点城市有明确的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破产企业的财产要首先用于安置职工,甚至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也要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这一规定解决了试点城市地方政府对破产的一大担忧。从破产的情况来看,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可以支付职工安置的费用,不需要地方政府付出代价,所以有积极性。因为试点城市这种特殊政策的好处,非试点城市争相效仿,不惜“踩雷”或“出轨”。

2、破产企业的成本实际上转嫁给了银行和国家财政。无论是试点城市还是非试点城市,由于国企资产主要由银行贷款和长期亏损形成,企业破产时所剩自有资产很少。在支付了所有费用后,银行几乎无法还清,只能核销坏账。破产损失实际上是由银行和国家财政承担的。对于这笔账,当地政府非常清楚。

特别是坏账核销指标公布后,起到了刺激作用。“破的多,得的多,不亏。”

3、借破产之机摆脱银行债务。现在全世界都在学习“先破产,再整体接受”的做法。破产只是一种形式,破产的本质是摆脱银行债务。这是破产案件快速增加的重要原因,也是目前破产最大的不健康因素。

可以说从宏观环境上创造了一个让地方政府热衷破产的利益机制。破产不会增加地方政府的负担,破产的损失很容易转嫁到银行和国家财政上。特别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还可能以破产为名逃废债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政策正在被扭曲,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三、企业破产中存在各种损害银行债权的行为。

在涉及银行贷款的破产案件中,损害银行债权的行为普遍存在,可以概括为:

1、利用破产逃避银行债务。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不破产,只断债务。如某水泥厂欠银行贷款本金5185万元,利息3025万元,边生产边破产。破产的结果是银行贷款还款率为零,8210万元债权化为乌有。二是先断债,再指定其他企业整体接收。第三,只分资产,不分债务。

国家文件规定,濒临破产的企业申请破产前,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可以将企业盈利部分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分立后,企业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文件的初衷是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尽可能减少损失。

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方不按照文件精神,不与银行协商就进行不合理的债务安排,甚至将有效资产剥离而不承担相应债务。

2、低估资产,逃避银行债务。有的在评估中排除了企业的长期资产和应收账款。例如,当一家针织厂破产时,35万美元的长期投资不包括在破产财产中;某建筑公司破产清算时,将内部往来款项、备用金及其他应收款共计887万元排除在资产清算范围之外;某电线总厂破产清算时,600万元应收账款以“不认,没钱”等理由不计入企业资产。

低估资产主要是通过行政干预,指令资产评估部门有意低估资产。因为只有低估资产,才能降低还清银行贷款的比例,从而达到破产逃废债的目的。在涉及银行贷款的破产企业中,资产偿还率低与资产评估中有意压低企业资产有直接关系。3、擅自否定银行贷款的抵押和担保权。比如,试点城市的破产企业大多已经终结,银行的抵押、担保大多被法院裁定无效。

4、破产费用过高。这也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有的清算组讲排场、乱开支,有的购买了小汽车、移动电话,还有的甚至借破产清算之机游山玩水,挥霍浪费。

四、多数破产企业并没有达到转换机制的目的

企业机制的转换自然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证明,但是,企业破产后是否能转换机制可以从一些基本方面来证明。

1、人事制度是否改变。企业破产被整体接收后如果人事制度没有改变,那么,很难证明企业转换了机制。一些企业破产被整体接收后,人员基本未变,没有择优上岗,仍然全部在原岗位上。不少企业的领导仍然官位依旧。如某五户建安企业,除一人有问题被免职外,其余4人官复原职。多数破产企业对职工支付了一次性安置费用,但仍然保留着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

2、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机制是否改变。如果破产后,组成新的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机制均未改变,说明企业并未转换机制。在审计中发现,多数企业破产后被整体接收,组成新的企业,其经营方式、经营机制并未发生变化,说明企业并未转换机制。

在审计中还发现,一些企业“破产不破厂,破产不破人”,在原套班子不变,原套人马不变,职工身份不变,原厂房设备不变,生产产品不变,只是换块牌子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

二、申请破产的好处与坏处

破产一般是公司经营不下去或者无法再取得收益时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公司申请破产以后,可能会进入重整程序,但重整以后公司还有可能得以继续经营,申请破产的好处之一就是公司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某种方面而言是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解决好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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