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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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新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所有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九条一第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了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业主应当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住宅单元数量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更新,并监督实施;(五)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持有物业管理区域1/2以上表决权的业主。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的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继续筹集资金,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通知相关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2021年新物业法规定公共能耗
物业费是否包含公共能耗费用主要是依照项目所在城市的物业管理文件规定执行,一般来讲部分城市的物业管理文件规定,物业费包含公共耗能,公共能耗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比如深圳市,当然也有部分城市的物业管理文件规定,物业费包含部分公共能耗支出,电梯的运行电费、公共区域的照明电费等,由业主分摊,比如厦门市。
当然也有些城市的文件规定,这两项费用是单独收取的,其中公共能耗费中的电梯电费在电梯费中列支,不得与物业费重复收取,公共用水费用由物业费列支。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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