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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二、二审终审制不服怎办

一、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一、我国实行的是二审先求利制度,要推翻已经生效的判决并不容易。二、如果对终审判决不服,只能通过申诉申请再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认为360问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法官怕判决、裁定几天不停止执行。

上诉状应当由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并附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申诉书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写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和申诉要求。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口头制作起诉状笔录,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线索。

三、行政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条件。多价报价意味着多频死列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微皮微皇更硫。最正式的要件1、,即在获知级别差异后提起再审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决、裁定已经作出,正常的话仍然合格的行政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提起再审。

2、实质要件,即认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1)违反法律。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有错误、证据不准确或者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等等。(2)违反的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生效判决的事实依据错误,必然影响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所以对“违法违规”的理解不能太狭隘。审判监督程序既要审查生效判决适用的法律,也要审查生效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依据。

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判决,必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妨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损害法制尊严,应当予以纠正。

四、再审程序根据主体不同,再审程序有三种不同:打入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团体或人民法院院长,如发现我院已作出并取得法律效力的农助判决、裁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不仅对当事人和社会具有约束力,对人民法院也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自己的生效判决。

行政诉讼法将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权力赋予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体现了机医互审程序的严肃性。因此,案件是否应当再审,不能由院长一人决定,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裁定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升级自行审判,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必须进行再审。再审后,应当将审判结果报送下达指令的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裁定再审,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时发回重审、裁定再审。指令再审的,收到指令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结果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审判监督权的体现。

3、人民检察院抗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行政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被抗诉的行政判决或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是检察机关认为被抗诉的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1)行政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主要表现为:(1)1、撤销被诉完全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2、完整地维持了一些合法的和一些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3、完全撤销部分合法和部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4、因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显失公正,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5、没有判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6、判断行政机关履行了不应当履行的职责;7、判断应当给予行政赔偿的,不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裁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裁定;2、: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案件,作出允许撤诉的裁定;3、不符合终止诉讼条件的,应当终止诉讼;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判决或裁定生效时,整个诉讼就结束了。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据此,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出抗诉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没有资格提出抗诉,也不能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权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后,必须对被抗诉的行政案件进行再审。五、投诉处理1、当事人投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以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行为。

申诉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但就其性质而言,申诉只是一种民主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申诉只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之一,本身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也不是案件再审的预备或组成部分。即使申诉有理,申诉本身也不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和停止生效裁判的执行。

所以,申诉只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是否有错误的一个重要途径,不论是人民法院的院长还是上级人民法院或是人民检察院,要发现生效裁判是否有错,一般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全面检查已生效的裁判,这种方法未免工作量太大,事倍而功半,实践中较少采用。二是通过申诉发现问题,再调阅案卷,从而发现生效裁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申诉是引起案件再审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申诉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转处,行政申诉原则上应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因此,其他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以后,可以转交原终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但对那些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而下级人民法院基于各种原因,不容易办理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受理当事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严肃对待当事人的申诉,指定专人认真复查原审案件的材料,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审查,是对原判决、裁定的内容和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意见,以及案卷中反映的主要事实、证据进行核对,而不是按法定诉讼程序再进行一次审理。

2、通知驳回。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申诉无理的,可以说服教育申诉人,劝其服判息讼;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通知书应针对申诉理由,依法有理有据地逐条批驳。对于通知驳回以后当事人仍继续申诉的,应由通知驳回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

3、决定再审。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发现原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是本院处理的案件,即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指令再审的,即直接作出决定再审的裁定,由被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申诉交原审人民法院复查,也可以自己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申诉无理的,通知驳回申诉;申诉有理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裁定补正或作出补充判决。经过审查,如果发现已生效法律文书有错写、漏判和其他程序上的失误的,可由制作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裁定补正。如果发现原裁判有实体上的漏判或判决主文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可由制作该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作出补充判决。一审的补充判决,当事人不服时可以上诉,二审的补充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六、附:行政再审申诉书(格式)

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诉人因XX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4年3月3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X份。

二、二审终审制不服怎办

二审判决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3、向人大信访部门进行反映。二审终审制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你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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