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62条详解? 保险法
相信保险法62条详解?,保险法的知识很多朋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恋上小编特意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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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法62条详解?
第六十二条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属或者其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被保险人的家属或者其成员故意造成《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的除外。【解释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虽然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成员对保险财产没有完全的所有权,但他们对保险财产有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家庭财产由家庭成员共有。
也就是说,家庭成员或其成员对被保险财产也具有保险利益,本质上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当被保险财产受损时,其权益必然遭受损失;当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时,他们的利益必然会得到补偿。
如果保险人在先行赔付后,仍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要求向其特定亲属或成员追偿损失,无异于左手给,右手要。因此,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其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成员故意造成的。
法律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产生危害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事故都可以由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家属或成员履行道德义务的,被保险人不得以紧急避险等“故意”行为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保险法规定对方无责赔付拒绝签字时限是多久?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认为理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时,可以拒赔。但保险公司必须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及相关理赔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后30天内未发出拒赔通知的,视为保险公司已接受索赔。被保险人可以起诉保研本德保险公司,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赔付义务。
但如果理赔情况复杂,本人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查清事实,确定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0日内出具延期通知书。延期通知书应当载明未能在法定期限和新的结算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的原因。新的最后期限不超过90天。如果保险公司在30日内没有拒赔,也没有发出延期通知,被保险人有权与第一家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期限是:1)自接到理赔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2)案情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发出延期通知书,最长不超过90日;3)如果被保险人在30天内既未拒绝赔付,也未发出延期通知,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在上述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保险公司已接受索赔。希望这个解释能帮助你了解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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