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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建造房屋和小院落,保证生活需要的土地。现实生活中,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很多。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解决方法?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原则是什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宅基地纠纷?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纠纷只是公民之间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

宅基地纠纷有很多种。根据纠纷当事人的不同,可分为双方为公民的宅基地纠纷和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纠纷;根据宅基地纠纷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使用权界限不清的纠纷、占用公有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纠纷、妨害他人使用权的纠纷、破坏他人土地和房屋的纠纷等。农村宅基地纠纷解决办法:

在我国,解决宅基地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土地管理法》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该规定,公民之间发生宅基地纠纷,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2、行政和解。《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发生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说明,公民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纠纷,只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不服决定,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事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进纠纷当事人相互理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妥善处理:原则一:依法保护国家和集体宅基地的所有权。

中国的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改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要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则二: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登记,颁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宅基地。使用耕地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予保护。

法人和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非法扩建、强占宅基地甚至耕地,应依法宣告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交通、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则三: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农村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有法定事由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依法买卖城镇的房屋,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随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关于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问题,实践中要注意一个时限,即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让,未办理审批手续;但从《条例》开始,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在申请通过后才能随房转让。未经审批,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屋过户给买受人,房屋买卖无效,但买受人可以拆迁房屋。

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 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

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

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

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宅基地纠纷申诉书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案由: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

再找个样本给你。

原告:赵甲,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于XX公司任职会计,住址:XX小区XX栋X单元XXX号房,电话:13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乙,男,1975年8月2日出生,壮族,于XXX工厂办公室主任,住址:XX路XX号XX单元XXX房,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6127.4元。

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0月7日晚,原告赵甲在XX路的人行横道上经过时,忽然有一辆车牌号为“桂A.OXXXX”的XX牌轿车从XX路口冲出。赵甲躲避不及,被撞翻在地,造成手骨骨折,并因此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用共22090元(见证据3、4、5、6)、交通费437.4元(见证据7),并需营养费2000元(见证据8),而期间误工费1600元(见证据9、10)。上述各项合计26127.4元。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但经交警多次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原告人:赵甲(盖章)

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2 份。

2、证据10份,共2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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