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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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始终从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从轻处理罗关彝。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示范和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公共秩序,依法查处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七错体发热组是否要求饮茶国建立健全医疗风险应对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真实、客观、公正。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相关规范和惯例,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诊疗规范和常规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诊疗、护理、药房、检验等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秋吉让段这一有利调查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1]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应用管理条例》,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如果采用新的医疗技术,要进行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就事论事讲伦理。
第十二条秩序良好、独立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和血液的验收和储存制度。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药品、医疗等。无证件,证件过期等。要看谁买旧设备,消毒剂,血液等。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具有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自行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等等。
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法律解析:《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如果符合尸体冷冻保存的条件,可以延长到7天。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死者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不同意尸检或超过规定时间拖延尸检,影响死因认定的,由不同意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均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如果符合尸体冷冻保存的条件,可以延长到7天。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死者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不同意尸检或超过规定时间拖延尸检,影响死因认定的,由不同意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均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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