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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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账户公司章程范本?
办理企业账户章程是企业注册成立时向工商局提交的企业章程,其中载明1、公司名称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大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二、最新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总则第一条公司的宗旨是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筹集自有资本,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出贡献。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360问答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族冷属轴段米阶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一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硫磺制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和实收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实收资本150万元。公司登记机关的旧资本为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单、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东名称(万元)出资方式(万元)认缴期限实缴金额(万元)出资方式(万元)出资比例?货币的例子是什么?实物货币?教历很慢,但积少成多。第九条全体股东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很危险,历书被公司封了。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一份。出资证明书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的号码。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出资转让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人享有所有者备注团队诉关怀远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股东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算调能闫天阳,当选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公司增资时,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公司增资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购买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割公司剩余财产。第十四条股东义务一、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给予优先购买权。三、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公司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第十七条公司设有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日常具体事务。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应当遵守本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和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财产罪、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不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超过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五、有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 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设立工会。
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 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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