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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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法律的主观性: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出现在合同成立之前;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一般出现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恶意协商订立合同的;(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2)排除障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返工和更换;(7)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的;(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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