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 盗窃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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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珍贵的国家文物为盗窃对象,应定罪处罚。(3)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气、天然气。
(4)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也应该和在社会上犯罪的人不同。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方式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的标准是: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视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至二万元的,视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第四条一年内在公共场所入室盗窃或者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单位犯盗窃罪司法解释
单位犯盗窃罪的具体司法解释是:单位组织、教唆他人盗窃,符合刑法盗窃罪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组织者、传递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
偷清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包括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360问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合策内识李量情源刘解释》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或者教唆他人盗窃,且付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传递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三、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日联合发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发生的盗窃行为;(五)盗窃残疾人、老年人、残疾人财物的;
(六)盗窃患者或其亲友在医院的财物;(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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