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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新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新规定?

(一)增加了人身伤害赔偿项目。

与《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增加了受害人侵害人身时主张的赔偿项目清单,即增加了两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为在侵犯身体权利和健康权利的情况下,通常会产生营养费和医院伙食补贴。本文对赔偿项目的具体列举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助于被害人明确自己的权利。

(B)修订了剥夺侵权利润的规则。

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时,行为人可能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如崔永元诉某减肥茶公司案,被告某减肥茶公司未经授权,对崔永元主持的节目视频进行剪切、添加、拼凑,制作含有原告肖像的减肥广告,在全国90家电视台播出。崔永元提出,被告因其肖像被擅自使用而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被侵害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侵害人所获得的利益予以赔偿……”与《侵权责任法》的第20条相比,这篇文章有很大的变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被侵害人所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从中获得利益的,应当按照其获得的利益予以赔偿……”。

民法典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修改,大概是想让被害人有选择权,让他们过得更好;同时也有助于防止侵权。但笔者认为,该部分第1182条的规定可能存在以下缺陷:一是与侵权法中的全额赔偿原则不符。全额赔偿原则要求赔偿数额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害为准,因此有“禁止受害人获利”的要求。第二,对侵权法的赔偿功能影响很大。

毕竟,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是补偿和恢复受害者的国家地位,就像损害没有发生一样。

此外,在适用该条时,还应明确以下问题:一是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时,是否允许受害人按照侵权人的获利请求赔偿。在笔者看来,考虑到立法者仅明确表示该条适用于“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类推适用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似乎不妥。第二,如果受害人难以证明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如何保护。

笔者倾向于认为,应当赋予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打开账本的权利。

(3)明确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该编第1183条规定:“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民法典》第1183条将其描述为“被侵权人”,但在直接受害人的表述中,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对直接受害人的表述是“其他”。

在我看来,这大概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似乎明确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北大诉邹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判决中没有认定北大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是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的结果。

在法律上,否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理由是其不具备精神感性。换句话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感受不到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的。

事实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能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是在比较法上还是在外国法学上都是有争议的。有些国家和地区持消极立场(如德国),有些国家和地区采取积极立场(如奥地利和欧洲人权法院)。也有学者认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

我更倾向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正如2001年台湾省最高法院在第2062号判决中指出,只有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才能使“法人真说三三五四建制”理论前后一致。否则,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即使其内部自然人极其痛苦,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也没有救济的可能,不宜衡量情形。"

增加了对个人财产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吸收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的规则。

按照该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例如,在我国著名的唐山孤儿遗照案中,唐山大地震中的孤儿王某希望照相馆将其父母的遗照翻版放大,但照相馆却将珍贵的原照丢失。法院认定,照相馆应赔偿精神损害。

不过,与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中的规则有两点重要的变化:

一是强调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4条的规定相比,本条适当限制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为在司法解释中,即便仅有轻过失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在危险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和替代责任(或称对他人行为责任)中,往往并不要求过错要件,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可以就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父母的遗照被损毁。对此,本条并没有明确。

从条文的表述来看,似乎原则上不允许此种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除非其可以证明危险责任案件或替代责任案件中的被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是将司法解释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修改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一表述有助于扩张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当然,何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要进一步解释。典型的例子包括祖坟、族谱、祖先画像、祠堂、父母遗照等。至于宠物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可以交给法官来判断。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

人尽贵诗粉溶需练拿跳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民法典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斗参师消重台末历早院伙食的补助费等,但是必须是为治疗以及康复所指出的合理费用还有误工费。也就是说明显超出一般标准的费用是不能赔偿的。如果因为人身损害造成对方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一旦造成对方当事人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一般按照被侵权人收到损失或者因此获得的利益来赔偿,难以确定的协商确定。计算标准及方法: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来自、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既委点展杀孔提秋云接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声或铁位关威提关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肢腔雀造成人身损害的,批致响洲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360问答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对李管绿局音干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圆茄具费和残疾呼围补握师再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核贵同认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五变起施达验左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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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参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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