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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一、故障的概念和分类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时主观上的不良心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在明知损害结果发生的概率很大的情况下,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不良心态。前者指直接故意,后者指间接故意。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损害可能发生,但过于相信一些主客观条件,错误地认为损害结果不会发生或者可以避免。过失按其程度可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判断过失的标准是:如果存在法定的注意义务,行为人未履行注意义务或者未达到注意义务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则行为人有过错;如果理性人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达到一定的注意程度,而行为人没有达到注意程度,那么行为人就有过错。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又称“过错原则”或“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只有在因过错(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过错是使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归责事由,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所谓让侵权人按照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积极的方面来说,只有在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任何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从消极的一面来说,即使一个人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也因为没有过错而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而不是所有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既突出了过错,又明确区分了侵权和损害,所以该款中的侵权责任指的是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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