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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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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这里不能简单地提供全文,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概述和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中用于宅基地建设和生产生活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委员会),但使用权可以授予农民个人。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应当遵守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建设条件予以审批。农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建筑物,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农民不再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撤销宅基地使用权。未经批准,宅基地不得买卖、出借、转让、出租。为保障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和管理,国家要求设立宅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宅基地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以上只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部分规定。详情可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或咨询当地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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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如下:

1严格财务管理和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质量。公有制性质不会改变,耕地红线不会被打破,农民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2、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建立分配、使用、出租、转让、收回、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等制度。健康宅基地管理和统计调查,指导地方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提高土地使用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宅基地权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法管理集体所有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4、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调员,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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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43号,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这是自1998年全面修订以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障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要坚持规划先行。经法律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项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前,继续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土空间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市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发展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控制要求等,明确耕地数量、建设用地规模、禁垦范围等要求,统筹协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保土地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及变动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情况。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自上而下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结果。国土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价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土地等级评价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价。地方土地等级评价结果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估一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施土地管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批准的耕地,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耕地国土空间规划

%以下。第六十一条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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