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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账户公司章程范本?

二、(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三、新公司法章程范本

一、对公账户公司章程范本?

办理公账的公司章程是公司注册成立时向工商局报送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载明1、公司名称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姓名或名称;5、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时间;6、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二、(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进入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倩倩 (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使用说明一、请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公司章程模板正文“【】”内的内容。二、本公司章程正文条款中“【】”中的“/”部分或“/”部分请参照参数选择其一具体情况。三、公司章程正文中载明的“注意事项”不属于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仅为公司章程使用的具体说明。四、如果公司没有董事会,只有执行董事,或者没有监事会,只有一两个监事,怕被粉丝起诉,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范本中的董事进行审查。 360同意调整董事会、监事会条款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范围、期限和注册资本第三章股东、出资和持股比例第四章股权转让第五章股东大会第六章董事会第七章总经理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与会计第十章劳动人事第十一章合并与分立、增资、减资、解散与清算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和地址公司中文名称:【中文名称】公司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第八条(四)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日期; (三)确定每名副董事长(其中董事)在公司的单笔金额人民币一份

三、新公司法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他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地址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地址:北京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万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名称(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名称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后公司成立,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或者选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当选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股利和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有意认购公司新股本; (7) )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割公司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九)其他义务。第八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缴纳认缴出资;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撤回出资; (五)其他义务。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注: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过半数股东;转让股东应当购买受让出资,不购买受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方的名称、地址和转让的出资记入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三)选举、更换股东监事,决定监事报酬;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等事项的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召开。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只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方可召开。召开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会议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注:不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就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股东代表通过百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聘任)。董事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由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九)制定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无须设立董事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条董事会就议事事项作出的决定,经百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并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 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外的负责人。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出席董事会会议。 (注:不设董事会的,经理由股东大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会组成,并在其成员中选举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设一名或两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一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 在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行使对公司事务的特殊判断和处分权,但该判断和处分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向董事会报告之后召开股东大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聘用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于年末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审核后于次年月前送达全体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三十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5) 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继续经营; (六)被宣告破产。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终止。公司。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不设董事会的,解释权属于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公司章程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全体股东签名并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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