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相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知识很多朋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恋上小编特意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内容导航: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改》 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发布)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保障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责,规范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水平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治犯罪分子,保护无辜人民免受刑事追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配合。我们必须同犯罪分子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等权利,确保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力是依法立案、侦查、预审刑事案件;决定并实施强制措施;对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案件撤回;侦查应当起诉的案件,应当结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值得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缴清剩余刑期后,交付执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由代执行;将会被刑事拘留、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有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法律准确、有效执行。

第六条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执法过失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执行中如认为有错误,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高度重视证据和调查研究,不得轻信口供。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刑讯逼供、取证,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第九条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知识,后面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整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